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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编农业 第三十八条 一共同市场扩大施行于农业和农产品的贸易。农产品系指土地、畜牧和渔业的产品以及同此项产品有直接关系的初步加工的产品。 二除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相反的规定外,为建立共同市场所规定的规则均适用于农产品。 三属于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各项规定的产品均列入本条约附件二的清单中。但是,在本条约生效起两年期间内,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确定应添加于该清单中的产品。 四随着农产品共同市场的进行和发展,必须建立各成员国间共同的农业政策。 第三十九条 一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是: (甲)通过技术进步的发展、通过保证农业生产的合理发展和生产因素、特别是劳动力最好的使用以增加农业的生产力; (乙)特别是通过提高从事农业劳动的个人收入,从而保证农业人口公允的生活水平; (丙)稳定市场; (丁)保证供应的安全; (戊)保证向消费者交货时的合理价格。 二在拟制共同农业政策和它可能包括的特别方法时,应考虑到: (甲)由于农业社会结构和不同的农业地区之间结构和自然方面的差异所产生的农业活动的特殊性; (乙)有必要逐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丙)由于农业在各成员国构成同整个经济密切联系的部门的事实。 第四十条 一各成员国在过渡时期逐步发展,并至迟在过渡时期终结时建立共同的农业政策。 二为了达到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目标,应建立农业市场的共同组织。 按照产品,该项组织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甲)关于竞争的共同规则; (乙)强制调整各国不同的本国市场组织; (丙)欧洲化的市场组织。 三在第二款规定形式之一的共同组织得包括一切必要措施以达到第三十九条所确定的目标,特别是规定价格、对生产的补助和对各种产品商业化的补助、囤积和滚存的制度、稳定进口或出口的共同办法。 共同组织应限于继续进行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目标,并应对本集团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间排除任何歧视。 可能产生的共同价格政策应当建立在共同标准和单一计算的方法之上。 四为了便于第二款所指共同组织达到它的目标起见,得建立一个或几个农业的指导和保证基金。 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达到第三十九条所确定的目标起见,得在共同农业政策的范围内特别规定: (甲)对职业训练、研究和普及农学方面所从事的努力进行有效的调整,此项调整得包括共同提供资金的方案或机构。 (乙)采取共同行动以便发展某些产品的消费量。 第四十二条 关于竞争规则一章的各项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才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即理事会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和规定范围内,考虑到第三十九条所指的目标而确定的措施。 特别是理事会得准许给予援助: (甲)以保护由于机构和自然条件而处于不利地位的经营; (乙)在发展经济计划的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一为了得出共同农业政策的指导路线,委员会一俟本条约生效,应召集成员国会议,以便对它们的农业政策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它们的资源和需要开列清单。 二委员会考虑到第一款规定的会议工作,在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并在本条约生效起两年期间内提出关于草拟和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建议,其中包括以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组织形式之一来代替各本国的组织,以及实行本编所特别提到的措施。 该项建议应考虑到本编所提到的农业问题的相互依赖性。 经委员会的建议和议会的协商后,理事会在头两个阶段时期中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条例或指示或采取决定而不影响它可能作出的建议。 三第四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共同组织,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代替各本国的市场组织: (甲)如果对于反对此项措施而拥有自己有关生产的本国组织的成员国,共同组织考虑了可能改业和必要的专业化的进度下,在有关生产者的就业和生活水平方面,提供同等的保障时, (乙)如果该组织对本集团内部贸易的条件保证同本国市场内存在的条件相同。 四如果对某些原料成立了共同组织,但尚未成立相适应的加工产品的共同组织时,则为输往到第三国用的加工产品的有关原料得从本集团外部进口。 第四十四条 一在过渡时期中,凡各成员国间逐步废止关税和定量限制可能导致价格在本质上危害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目标时,则准许每个成员国在不歧视的方式下,在不妨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贸易量的扩张情况下,对某些产品实行最低价格制度以代替定额,对在最低价格以下的进口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