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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合伙各方关系是良好的话,某一方提名的人就可以保证能被任命到某一职位上去,因为董事们会共同合作以任命一致同意的人。但在合伙各方不能取得一致时,问题就不大好办了。 如上所述,虽然不可能实施仅一个股东同意就任命官员,但是,在合营企业协议中,含有这种规定是一般的惯例。假使任命确实不能实现的话,为使伙伴们的意愿得到证实,协议中要规定合作的条款,如果公司文件要求特别多数任命官员,而特别多数中要求每个合伙人所任命的董事中至少有一名同意,那么合作就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样板条款 (一)各方因此同意,采用一切步骤支持和保证当地(外国)一方所提名的人受任总经理之职,外国(当地)一方所提名的人受任行政总经理之职,并且(这里规定要设置的其他职务以及由那一方的被提名人来担任)双方都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继续这样做。 (二)如果公司的该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无效,各方则同意修正现有规定,以保证本协议的意图能够合法地贯彻执行。 第四章 财务 利润问题 合营公司须对积累还是分配其利润的问题决定取舍。以下是积累利润的一些主要用项和目的: (一)周转资金; (二)扩大生产和提供销售便利; (三)获得新技术; (四)更新资本资产; (五)偿还债务; (六)偿还股本; (七)依照合营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该公司发行某些股本的规定,需要有一定的义务储备金,等等; (八)依照外汇管理的规定,禁止利润从公司所在国转移。 除通常的原因外,分配利润往往是为避免对尚未分配的收益课以额外税收。如果任何一方都与合营公司共负盈亏,由于每一方都与该公司的利害休戚相关,这就要求较少的分配利润;如果任何一方是公有制公司,其投资份额由多种收益规定,或者根据票面价值,并入或并给某一公司,这要求更少地分配利润;如果合营公司濒于破产的危险,双方可能都要求分配利润,以回收尽量多的投资,而不管该公司的利润究竟有多少。 如果合营公司就利润和非分配留存的收益而缴纳的税收,比每一方就分配的收益而缴纳的税收少,可能缴发留存利润的要求。 一般说来,对合营公司长期经营顺利的信念,会推动各方储备大量收益。从长远看,合营公司储备的收益越多,该公司所在国及其本身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因此,各方可能采取鼓励最大限度地储备利润的财政方针。与此相反的作法,可能是由一方或双方期望合理收回投资而促成的。 合作各方,特别是外资方,能够通过下列各项从合营公司获得利润: (一)股息; (二)利息; (三)专利权; (四)管理费; (五)提供情报、技术资料和技术知识的费用; (六)合营公司雇佣各方人员的费用; (七)加强会计制度增加各方收益。 在允许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为保证合营公司储备尽量多的利润,可采取下列作法: (一)义务储备金。合营企业的协议可以规定,在支付股息之前设立义务储备金。尽管不能提出一个适应各种情况的储备金公式,但它可以作为绝对数额、利润的固定比例和利润的递增比例表示出来; (二)提前使用利润。各方能够预见利润的具体用途时,合营企业的协议可以规定,待使用期满后,再行分配这些利润; (三)说明意图。各方感到上述任何一种作法都过于呆板时,合营企业的协议通常规定,为使合营公司能够尽快发展和取得强大财力,各方承认尽量储备利润的要求。 样板条款 (一)缔约各方因此承认,他们本身和合营公司的最大利益,是采取一切步骤,保证根据市场允许的条件尽快扩大生产,并为此同意在分配利润以前储备足够的收益。 (二)合营公司在分配股息以前,要提取每年纳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便满足合营公司的资本和其他需要。 审计员和帐本问题 合营公司必须采用能够准确反映其财政状况的记帐程序,以此为经理制定明智的商业决策提供不可缺少的资料。在合营企业中,帐本必须符合各方的要求,使他们能够从中查清其投资的确切情况。在需要储备金的地方,还必须年复一年地一贯应用各方完全谅解的记帐方法。 大多数合营企业的协议,首先都规定审计员必须是各方可以接受的,其次再规定他们都是来自国际上公认的审计公司。采纳统一规定的原因,不仅是由于外资希望审计员能使用他们熟悉的记帐惯例,而且是由于人们经常抱怨很难在发展中国家找到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