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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总经理 关于哪一方应该指定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问题,通常是组织合营公司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名总经理 如果总经理首先由外国伙伴指定,就要在股东协议或合营公司的成立文件中,规定取得当地伙伴同意这一任命的条款。采取这一方式的每一个伙伴,对受任者的能力必须感到心满意足。 轮流任命总经理 另一方式是规定,任命总经理的权利,在每一任期(比如两年一任)届满后,由伙伴轮流行使。这一制度给予当地人士以承担责任和取得职业训练的机会,但它没有同另一伙伴协商受任者的先决条件。因此,有碍于合营公司的关键原则,即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 两个总经理 再一种可能是设立合营行政官员,由伙伴各自任命自己的受任者,诸如合营总经理。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每一伙伴的受任者对公司资料都享有同样的权利,而且可以确保当地受任者的职业训练能够尽可能地广泛。然而,如果两位受任都不能同心协力,这一方式就不可能是切实可行的。 按职能分总经理 通常采用的一种办法是,按职能划分公司的责任范围,例如分为行政和技术两部门。比如,总经理一职,就可以由地方伙伴受任,负责日常管理中的所有非技术问题。又如副总经理,则可由外国伙伴受任,由他向合营企业提供技术数据、情报、援助和技术秘密,并负责所有技术情报问题。这种办法至少符合大多数企业管理的现实,即总经理不必具有一切生产部门的专门化技能,而把这些责任委派给另一方专家。而且,他方伙伴的受任者作为总经理,有利于联合经营业务、约请外国的受任者或受任者们进行咨询与援助。 伙伴们受任职务的职权分配,可以在所有高级行政当局贯彻执行。比如,指定外国伙伴承担生产、财政和外销等方面的副总经理职务,委任地方伙伴承担内销、宣传、人员、政府关系和供应方面的职务。就职权的分工而言,尽快培训地方人士承担所有业务是理想的。因此,要创造条件为外国伙伴的受任者占据的职位设立由地方人士担任的助理职务,直至这些地方人士能够取代外国受任者的职位时止。 样板条款 (一)一名总经理。 合营公司的最高经理人员(总经理)将由当地人(或外国人)受任。 或: (二)轮流担任总经理。 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将是总经理的住所。 合营公司第一任总经理,将由外国人(当地人)受任。他在该办公室任职,直至该公司的第二次年会。届时将由当地人(外国人)取代。上述当地人(外国人)在该办公室任职二年,尔后每两年任命一次。其权限在外国人和当地人之间轮流。 或: (三)两个总经理。 合营公司将设立两个总经理的办公室,执行同样的职权,由两个人任职,都叫合营总经理,外国人和当地人分别受任。 或: (四)按职能分设总经理。 1.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将由当地人受任。 2.上述总经理的职责,既不超越也不限制公司所在国法律所赋予他的职责,将管理公司的所有行政事务。参见以下3.4两点。 3.合营公司还将设一经理办公室,任职者为负责生产(或工程)的副总经理。 4.在不限制上面2点拟定的总经理职责范围的情况下,负责生产(工程)的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主管生产的所有技术工作,包括使用工业产权、技术数据和援助、投资、机器设备、培训技术员、维修机器,以及履行为满足合营公司的生产需要而应尽的一切义务。 培训义务 为了尽快使合营公司地方化,合作各方希望在合营企业的协议中写进一个条款,规定外伙伴负责培训当地人员。 样板条款 鉴于外国人和当地人都承认,要尽快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合营公司的所有职员和雇员都应在当地(公司所在国)招聘。因此双方同意,由外国人任命的、从所在国以外招聘的或由外国人招聘的合营公司的职员和雇员,除了应尽公司职员和雇员的正常职责外,还应负责帮助培训在当地(公司所在国)招聘的人员,以便保证使尽可能多的合营公司的职务,由这些在当地招聘的人员来担任。 职员的任命 公司文件要规定设立合营公司的各种职位。就大多数权限而言,职员要由公司董事们任命。就许多权限而言,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而不是个别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或任命他们的股东,都不能够缔结约束性的契约,例如通过任命某些官员的方式,去限制董事的权力,或束缚他们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