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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某些情况下,为外国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在出口市场上购买合营公司产品,是有利可图的,但须慎重洽谈公平价格。 商标和商品名称 在合营公司产品得到市场承认的地方,该公司会希望,以最优惠的条件使用这些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这种依仗商标和商品名称树立了商业信誉的工业产权,往往是保证合营公司产品渗入所在国和外国市场的重要因素。这种信誉,是外国伙伴给予合营公司以产品许可权的结果,是其销售政策的成果。 由于外国伙伴将要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所以他应无保留地与该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制作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已向外国伙伴支付了专利费的合营公司产品,不再支付该产品之商标和商品名称的费用。 此外,合营公司亦可为这种商标和商品名称作进一步的宣传,以提高外国伙伴在这方面所占有的商业信誉。在合营公司购买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时候,外国伙伴在该公司所分享的利润应作为最重要的因素加以强调,尽量降低合营公司在这方面的费用。 由于商标和商品名称对于合营企业的成效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它们一般地要通过许可证从外国伙伴那里取得,所以,对商标和商品名称许可证协议的一些典型条款,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商标许可证协议的典型条款 缔约者 持证者将是合营公司,发证者将是外国伙伴或其他第三方。 说明 说明发证者有权批准某些工业产权,而持证者希望对某些规定的产品使用这些产权。 确认 确认:(一)商品推销区的使用权;(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权,即官方批准的产品。 颁发许可证 合营公司希望保证所颁发的许可证是商品推销区的专用证。合营公司在决定商品推销区时,取得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权,同时取得官方批准产品的制造权和出售权。合营公司一般都希望得到实际情况可允许的、尽量广阔的商品推销区。 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一般禁止使用与当地产品竞争的外国商标和商品名称。遇有这种情况时,应就所在国的新商标和商品名称取得一致意见,但须规定,所在国的出口产品要有具备商业信誉的国际商标和商品名称。 样板条款 (一)外国给予合营公司以使用官方批准的、由该公司制造或组装的、或代表该公司在推销区制造或组装的、符合有关标准之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权利,而且联合公司愿意使用经官方批准而制造或组装之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 (二)合营公司对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权,是在整个推销区范围内的专用权。 注册 为防止第三方滥用商标和商品名称,通常要求注册。 样板条款 在合营公司正式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之前,外国与合营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本协议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在推销管辖区内进行注册,并须采取其他相应步骤,禁止其他方面滥用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 终止期 许可证证书应当规定:(一)永久所有权;(二)固定偿还年限;(三)合营企业年限;(四)专利许可证协议期限。 就合营公司所享有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权利而言,证书的时间越长越有好处。当外国伙伴是发证者的时候,他愿意把证书同其参与合营企业的期限联系在一起。在外国伙伴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国际商标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情况下,这种时效是唯一合理的。而在商标为合营企业所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主张则会给该企业造成困难。如果外国伙伴经过努力决定撤销,而且资金已为推销带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产品所耗尽时,撤销则意味着商业信誉的损失。因此,假如终止期与外国发证者在合营企业中股份完全无关,合营公司将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如前所述,只要外国发证者是合营公司一个伙伴,不付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费就是合理的。然而,如果这种权利继续到外国伙伴退伙以后,则付使用费是完全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伙伴不应反对使用这种权利的时间,超过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参股期限。 如果许可证同外国伙伴参股连系在一起,选择定期协议,合营企业要放弃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时,仍将遭到商业信誉的损失。因此,解决的办法是,只要这些商标和商品名称不是国际的,使合营公司成为其所用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者,而不只是许可证的使用者。 这可以通过下面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实现之: (一)从外国伙伴那里取得转让证书,安排合营公司购买外国伙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它们可以成为外国伙伴对该公司资本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