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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采取新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如果使用外国伙伴之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信誉没有重要意义,或者可能不一定有助于对国外或国内的销售,合营公司则应慎重考虑树立自己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由此而来的信誉将自然增长,并且不会因期满和外国伙伴的撤销而丧失。 样板条款 (一)延期通知至少在终止期之前的六个月,由外国伙伴送交合营公司。否则,本协议的期限为××年。如果合营公司收到了这种通知,本协议将进一步延续××年。 (二)尽管有了上述规定,假如合营公司解散或清算(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或沦为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假如其财产指定了一个接收人,或被官方颁发了强行令状,本协议即告终止。 分项许可证 如果合营公司可以把许可证和分项许可证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该公司的业务一般会更加灵活。 样板条款 合营公司有权把收益写进本协议,并给予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分项许可证。但是,如果该公司依然对外国人承担义务,而且转让证书和许可证仅仅应用于指定的销售区,该公司则完全可以根据条件,对其他各方做出处理决定。 保护外国发证者的条款 (一)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 根据惯例,外国发证者一般坚持在许可证协议中写进要持证者承担: 1.遵照法律要求,把商标和商品名称贴在产品上; 2.通知发证者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的类别; 3.只使用与产品有关的官方批准之商标和商品名称; 4.禁止使用非官方批准之商标和商品名称; 5.不得违反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区域性限制。 (二)检验。 为保证与其有关联的商标与商品名称之信誉受到保护,发证者通常要求下列权利: 1.检验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产品; 2.试验产品以保证质量; 3.调查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销售门路; 4.禁止出售非规范产品。 (三)所有权。 发证者可以要求持证者确认: 1.持证者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不得损害发证者的所有权; 2.持证者不得否认怀疑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注册效力。 (四)违反。 假如滥用商标和商品名称,发证者常常规定: 1.发证者有专权对违反(行为)采取行动; 2.持证者要帮助这种权利的实施; 3.持证者要将受怀疑的违反(行为)通知发证者。 (五)协议终止后的权利。 发证者常常坚持,在许可证协议终止时,有关如下情况的条件仍然具有效力: 1.持证者要帮助废除属于许可证协议的各种注册; 2.持证者要停止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 3.根据发证者的选择,持证者要转卖或销毁一切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广告、文具和集装箱等; 4.持证者要准许发证者购买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存货,其价值应是公平的市场价值。 第六章 专利许可证协议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要制造专利产品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它是有关专利的所有者;一种可能,它是专利的买方。发展中国家很少有企业拥有专利,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制造业往往都是外国专利的买方。 专利许可证协议,一般采用一种标准的形式,但关于支付专利费用、提供相应的技术情报和技术秘密的条款除外。关于合营公司只需少量技术秘密的专利许可证协议的一些标准条款,在下文中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