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

[接上页]

  (二)采取新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如果使用外国伙伴之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信誉没有重要意义,或者可能不一定有助于对国外或国内的销售,合营公司则应慎重考虑树立自己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由此而来的信誉将自然增长,并且不会因期满和外国伙伴的撤销而丧失。
  
  样板条款
  
  (一)延期通知至少在终止期之前的六个月,由外国伙伴送交合营公司。否则,本协议的期限为××年。如果合营公司收到了这种通知,本协议将进一步延续××年。
  
  (二)尽管有了上述规定,假如合营公司解散或清算(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或沦为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假如其财产指定了一个接收人,或被官方颁发了强行令状,本协议即告终止。
  
   分项许可证
  
  如果合营公司可以把许可证和分项许可证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该公司的业务一般会更加灵活。
  
  样板条款
  
  合营公司有权把收益写进本协议,并给予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分项许可证。但是,如果该公司依然对外国人承担义务,而且转让证书和许可证仅仅应用于指定的销售区,该公司则完全可以根据条件,对其他各方做出处理决定。
  
  保护外国发证者的条款
  
  (一)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
  
  根据惯例,外国发证者一般坚持在许可证协议中写进要持证者承担:
  
  1.遵照法律要求,把商标和商品名称贴在产品上;
  
  2.通知发证者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的类别;
  
  3.只使用与产品有关的官方批准之商标和商品名称;
  
  4.禁止使用非官方批准之商标和商品名称;
  
  5.不得违反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区域性限制。
  
  (二)检验。
  
  为保证与其有关联的商标与商品名称之信誉受到保护,发证者通常要求下列权利:
  
  1.检验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产品;
  
  2.试验产品以保证质量;
  
  3.调查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销售门路;
  
  4.禁止出售非规范产品。
  
  (三)所有权。
  
  发证者可以要求持证者确认:
  
  1.持证者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不得损害发证者的所有权;
  
  2.持证者不得否认怀疑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注册效力。
  
  (四)违反。
  
  假如滥用商标和商品名称,发证者常常规定:
  
  1.发证者有专权对违反(行为)采取行动;
  
  2.持证者要帮助这种权利的实施;
  
  3.持证者要将受怀疑的违反(行为)通知发证者。
  
  (五)协议终止后的权利。
  
  发证者常常坚持,在许可证协议终止时,有关如下情况的条件仍然具有效力:
  
  1.持证者要帮助废除属于许可证协议的各种注册;
  
  2.持证者要停止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
  
  3.根据发证者的选择,持证者要转卖或销毁一切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广告、文具和集装箱等;
  
  4.持证者要准许发证者购买贴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存货,其价值应是公平的市场价值。
  
  第六章 专利许可证协议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要制造专利产品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它是有关专利的所有者;一种可能,它是专利的买方。发展中国家很少有企业拥有专利,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制造业往往都是外国专利的买方。
  
  专利许可证协议,一般采用一种标准的形式,但关于支付专利费用、提供相应的技术情报和技术秘密的条款除外。关于合营公司只需少量技术秘密的专利许可证协议的一些标准条款,在下文中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