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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新加坡证券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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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商、投资顾问、交易代表或投资代表不得向他人发出第(1)、(4)或(5)项所提的通报、其他通知、书面要约或推荐信,除非通报、其他通知、要约或推荐信:
  
  A.由交易商、投资顾问、交易商代表或投资代表签名(如发布人为自然人);
  
  B.由实体公司的董事、执行官员或秘书签名(如发布人为实体公司)。
  
  (7)当交易商、投资顾问、交易商代表或投资代表发出符合第(1)、(4)或(5)项的通报、其他通知、书面要约或推荐信时,应将根据第(6)项规定的有关人签名的通报、其他通知、书面要约或推荐信的副本保存7年。
  
  (8)本条提到的证券要约应当被解释为包括虽然表示不是要约,但明示或暗示地邀请接受人购买证券的通报。
  
  (9)就本条而言,向某人发送的通报、其他通知、书面要约或推荐信一旦被某实体公司的董事、执行官员或秘书签署,即被视为已被该实体公司发出。
  
  (10)从公共利益出发、金融管理局可以对某证券或某类证券实行不受本条管辖的豁免。
  
  (11)违反本条例的任何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第五十一条 
  
  (1)顾问在下述情况下的行为属触犯本款法律:
  
  A.向按道理可能依赖其推荐的某人推荐某证券或某一类证券;并且
  
  B.不具备向该人进行推荐的合理基础。
  
  (2)在下述条件下,顾问具有向某人进行推荐的合理基础:
  
  A.为了确定其掌握的有关投资目标、金融状况和特定需求的信息是否确切,该顾问已对推荐对象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合理的调查。
  
  B.推荐是建立在上述考虑和调查基础之上的。
  
  (3)违反第(1)项的顾问不根据本条第(1)项和第一一六条的规定被判有罪。
  
  (4)若:
  
  A.顾问违反本条第(1)项向某人进行推荐;
  
  B.接受推荐的人由于信赖该推荐而采取或拒绝采取某一特定行为;
  
  C.按正常推测,接受推荐人会由于信赖该推荐而考虑该推荐意见和其他条件,采取或拒绝采取某一特定行为;
  
  D.接受推荐人因采取或未采取某一特定行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
  
  则顾问有责任向该接受推荐人赔偿有关损失或损害。
  
  (5)在本条中:
  
  A.所提顾问是指交易商、投资顾问、交易商代表或投资代表;
  
  B.所提进行推荐既指明示的推荐,又指暗示的推荐。
  
  第五十二条 
  
  (1)根据本条第(4)项的规定,任何交易商不得以本人的身份与某位并非交易商的人进行任何证券交易,除非他首先告知交易对方他是作为本人,而不是作为代理人参加交易。
  
  (2)本条所指作为本人进行、参加交易的交易商包括:
  
  A.代表其携同人员进行或参加交易;
  
  B.代表他具有控股权益的实体公司进行或参加交易;
  
  C.代表他与他的董事共同具有控股权益的实体公司进行或参加交易。
  
  (3)交易商在以本人身份与某一不是交易商的人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应当在合同公告中申明他是作为本人而非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
  
  (4)第(1)项不适用于作为证券交易所成员的交易商参加的交易,和专门买卖小批量证券的零星证券交易。
  
  (5)若交易商不遵守第(1)项和第(3)项中有关签订证券出售合同的规定,证券购买人在未卖出该证券的条件下,在接受合同公告30天以内可以向交易商送交书面撤销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若交易商不遵守第(1)项和第(3)项中有关签订证券购买合同的规定,证券的买主可以同样的方式撤销合同。
  
  (6)第(5)项的规定不影响某人享有除该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7)违反或未遵守本条的任何规定者即构成犯罪,应当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第五十三条 
  
  (1)在下述条件下,交易商或投资顾问不得向其雇员或他知道与其雇员有关系的人提供非担保信用:
  
  A.非担保信用是为支持或帮助借方购买或认购某种证券而提供的;
  
  B.非担保信用提供者知道或应该知道非担保信用的目的将用于购买或认购证券。
  
  (2)违反不遵守第(1)项的规定者,即构成犯罪,应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第五十四条 
  
  (1)如与交易商无携同关系的客户已经提示交易商分别购买或出售某种可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而交易商没有遵从指示,则该交易商不得以本人的身份或代理其携同人员从事买卖该证券的交易,本条第(3)项允许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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