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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除因公司无力偿付或支付股利会导致公司无力偿付或股利的宣布或支付与公司章程包含之任何限制相违背,公司董事会可在不违背下述规定条件下随时宣布股利,同时可用现金,财产或本公司的股份支付股利,其规定条件如下: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只能宣布从公司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中,以现金或财产支付股利。 〔可选择条款〕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只能以公司非保留和未限制营业盈余中的现金或财产,或以本财政年度与上一财政年度作为一个时期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净收入中以现金或财产支付股利。 2.如从事开发自然资源业务的公司章程有所规定,可以以耗竭储备金中的现金宣布和支付股利。但应指明所有上述股利来自储备金,并于分配该股利给股东的同时,向股东说明以储备金支付每一股股利的数额。 3.可以宣布以本公司的库存股支付股利。 4.可以宣布从公司非保留或未限制盈余中,以公司的核准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支付股利,其条件如下: (1)如公司以其具有票面值股份支付股利,则该股份应以不低于票面值发行,并在支付该股利之际,应将与发行的股份的总票面价值相等的盈余数额转入设定股本。 (2)如公司以其无票面值股份支付股利,则该股份应按董事会于宣布该股利时通过之决议规定的设定价格发行。并在支付该股利之际,应将与发行的股份的总设定价相等之盈余数额转入设定股本。在支付该股利给股东的同时,应向股东说明每一股转入设定股本之数额。 5.可以以某类别股支付的股利,不应支付给任何其它类别股份的持有者,除非公司章程有此规定或该支付获得下述授权:即拟用以支付股利的股份的发行在外的多数股的持有者,表决赞成或书面同意授权。 在不增加公司设定股本情况下,某类别股分开或划分为更多的同类别股份,这不应被理解为本条所指的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股利。 第四十六条 根据资本盈余进行的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动用该公司资本盈余的部分资产,以现金或财产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但不应违背下列规定条件: 1.当该公司无力偿付或当上述分配会致使公司无力偿付,则不应作出此类分配。 2.除公司章程有此规定,或依公司章程规定,不管是否具有表决权的公司各类别发行在外股份的多数股份的持有者的赞成票批准作出上述分配外,不应作出此类分配。 3.在把应付给所有享有优先股利的优先股或特别类别股的累积股利应付清之前,不应向任何类别股的持有者作出上述分配。 4.如果上述分配会使公司的剩下净资产减少,而且使之低于下述优先数额,则不应作出此种分配,即:公司清算时对公司资产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持有者在公司被迫清算时所优先分得的数额。 5.每当作出上述分配,应指明该分配是出自于资本盈余,并于分配的同时,向股东说明每一股分得之数额。 如当公司没有任何营业盈余,而又不是处于无力偿付、以及不会由此致使无力偿付时,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动用公司资本盈余,以现款形式支付对股利具有累积优先权的发行在外股份之持有者,以清偿其累积股利权。每当作出上述分配时,应指明支付的累积股利是资本盈余的一部分。 第四十七条 对雇员和董事的贷款 如公司股东没有在特殊情况下批准贷款,公司不应贷款或动用其信用透支以资助其董事,但如董事会判定上述贷款或资助是有益于公司的,则该公司可贷款或动用其信用透支以资助该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雇员,包括担任公司董事的任何雇员。 第四十八条 董事在某类情况下的责任 除非董事遵守本法令为履行董事职责而制定的规范,董事除了任何其它责任外,还应在下述情况中对公司负责: 1.如董事违背本法令或公司章程所载之任何限制,表决赞成或同意宣布股利或以其它方式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该董事与所有其它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数额为已支付的上述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的价值数额,超出不违背本法令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制之条件下允许支付或分配的股利数额或分配数额的部分。 2.如董事违背本法令的规定,表决赞成或同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他与所有其它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为支付上述股份的对价数额,超出在不违背本法令规定的条件下所允许支付的最高数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