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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股份的对价 具有票面值的股份可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不低于票面值的,以美元表示的对价发行。 无票面值的股份,可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以美元表示的对价发行,但公司章程把规定对价的权利保留给股东者除外。当此项权利对任何股份都保留时,则股东应在发行该股份前,由对此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之持有者进行表决,规定该股份应收之对价。 公司可按由董事会不时规定的,以美元表示的对价,处置库存股。 以股利形式发行股份后,被转入设定股本的部分公司盈余应被视为上述股份发行之对价。 在转换或交换债务或股份后发行的股份其对价应该是下述三者之和:(1)上述被交换或转换的债务本金总额及其应计未付利息,或上述被交换或转换的股份当时所代表的设定股本;(2)为上述被交换和转换的股份而发行股份后,被转入设定股本的那部分盈余(如有之);以及(3)为上述被交换或转换的债务或股份而发行股份后,支付给公司的任何附加对价。 第十九条 股份的缴付 发行股份对价可全部或部分地以现款、以其他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或以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或服务来缴付。当公司收到将欲发行股份的对价后,该股份应被视为是缴足的和不可再征收的。 期票及未来的服务都不应作为对公司发行股份之缴付或部分缴付。 假如交易并无弊端,则根据实际情况,董事会或股东所断定的发行股份的对价值应该是最终的。 第二十条 购股权和选择权 在不违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无论是否与发行或出售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它证券有关,应设立和发行允许其持有者向公司购买任何类别股之权利或购股权。这些权利和购股权,应以董事会批准之形式表明,并在不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应载明:在行使该权力或购股权时,向公司购买上述股份的条件、时间、期限和价格。如该权利或购股权将发行给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本身的董事,职员或雇员,而不是普遍发行给股东,则该权利之发行应由对此有投票权的多数股份的持有者的赞成票批准,或应为上述股东赞成或认可的计划所允许并和该计划相一致。在交易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会就发行该权利和购股权所收到的对价的判断应是最终的。出售具有票面值的任何股份的价格,不应低于其票面值,但行使上述权利和购股权而发行的库存股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设定股本的确定 公司发行具有票面值的股份时所收到的对价,应以上述股份票面值的数额为限,构成设定股本;而超出上述数额的对价部分,应构成资本盈余。 公司发行无票面值的股份时所收到的全部对价,应构成设定股本,但公司依本条规定确定仅其中一部分对价应构成设定股本除外。在发行任何无票面值股份后60天内,董事会可把发行上述股份时所收到的对价的任何部分划归资本盈余。在公司被迫清算时对分配公司资产具有优先权的无票面值的股份所收到的对价的任何部分,不应作出上述划归,但对价超出该优先数额的部分除外。 如公司在合并或联合,或因购入一个本州或外州(国)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发行在外的股份或财产与资产时已发行股份,或即将发行股份,发行该股份的公司之董事会可将依本条上述规定本应构成设定股本的任何数额划归营业盈余,但该公司全部营业盈余额不应超过本法令为发行股份的公司所规定的以及被合并,联合的或其股份或资产被购入的所有其它本州或外州(国)公司所规定的营业盈余总额。 公司的设定股本可不时依指定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盈余能转入设定股本的董事会决议而增加。董事会可以作出如下指示,即上述被转入的盈余应被视为是某被指定的类别股之设定股本。 第二十二条 设立、改组和筹措资金的费用 公司可以以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对价支付或抵付用于设立或改组公司的合理收费和费用,以及为出售或认购其股份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和报酬,而这样做不应导致这些股份缴付不足或再征收股金。 第二十三条 有证书股份与无证书股份 公司的股份应划分为有证书的或无证书的。证书应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以及司库或助理司库或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而且得用公司印章印盖或其摹本。证书的一切或任何签署都可用摹本形式。在证书发行前已签署了该证书或其签名摹本已在证书上盖印的职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人,在终止其职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人的职务以后,公司已发行的该证书应有同样效力,犹如上述人员,在发行证书时,仍是职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人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