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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授权发行超出一个类别以上股份的公司所发行股份的每张证书,应在其正面或反面载明下述资料或声明,在任何股东请求下,公司将会免费提供下述资料,即:被授权发行的每一类别股的类称、优先权、限制及相对权,以及如果公司有权按系列发行任何优先股或特别类别股,则应说明已被规定和确定的各系列股之间的相对权和优先权之差别,并说明董事会有权规定和确定此后各系列股票的相对权与优先权。 每张股份证书的正面应声明: 1.公司是依本州法律设立的; 2.获得股份人员的姓名; 3.此证书表示的股份数量与类别以及各系列股份的类称; 4.由证书表示的每一股份的票面值或声明股份无票面值。 在任何股份未完全支付前,不应发行股份证书。除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规定,任何或所有股份类别或系列之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是无证书股份,但是已有证书的股份,只有在证书退交公司后,才应适用于此决议。在发行或转让无证书股份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把载有依本条第2、第3款规定需要在证书上载明或声明资料的书面通知送交其在册之持有人。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代表同类别及同系列股份的无证书股份和有证书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相同。 第二十四条 非整数股份 公司可以:①发行有证书表示的或无证书的非整数股份;②为非整数股份权益的享有者安排该权益之处置办法;③在确定有权获得非整数股份的人员时,以现款支付该股份的合理价值;或④发行以记名或不记名形式的临时凭证,允许其持有者在退交全部非整数股的凭证之后,有权获得有证书或无证书之一整数股。一张非整数股份的证书或一张无证书的非整数股应允许其持有者具有表决权,获得股份的股利以及于公司清算时,参与公司资产的分配,但临时凭证另有规定除外,不应具有上述权利。董事会在下述条件下可发行临时凭证,即: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临时凭证没有被交换成有证书或无证书之整数股份,该临时凭证则应无效;或公司可出售能交换为股份的临时凭证并将所得的款项分配给临时凭证持有者;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认购者及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份持有者或公司股份认购者,除有责任向公司支付该股份据以发行或将欲发行的对价外,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成为股份或股份认购的受让人或让与人的任何人,如确实不知道或注意到股份的全部对价未完全支付,不应就对价的未付部分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负个人责任。 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看护人,监护人,受托人,债权权益受让人或清算人不应作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或公司股份的认购者而对公司负个人责任,但其掌管的遗产与资财则应负上述责任。 典质权人或其它因抵押而持有股份的人员不应如同股东一样负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的优先购股权 公司的股东不应具有优先购股权,以获得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其库存股,或可转换成股份的或具有认购或获得股份的权利的公司证券,但公司章程就上述权利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1)股东的优先购股权(选择条款) 除公司章程或本条款有限制或禁止外,股东应具有优先购股权,以获得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库存股或可转换成股份的或具有认购或获得股份的证券。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不应存在用于下述方面的优先购股权: (1)获得发行给董事,职员或雇员的下述股份,即:依据有权对此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的持有者的赞成票所批准,或在经上述股东业已赞成的计划所授权并符合该计划的情况下发行的股份;或 (2)获得以现款以外的其它对价出售的股份。 2.对股利或资产具有优先权或限制权的任何类别股的持有者不应具有任何优先购股权。 3.普通股的持有者不应具有获得对股利,资产或任何债务有优先权或限制权的任何类别股优先购股权,但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具有认购或获得普通股的权力之普通股份除外。 4.无表决权的普通股持有者不应具有获得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优先购股权。 5.优先购股权只应是根据董事会为提供行使该权利的公平与合理机会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而获得股份或其它证券的一种机会。 第二十七条 章程细则 公司的初始章程细则应由公司董事会通过采用。在不违背股东采取行动废除或更改章程细则之前提下,董事会应被授权更改,修正或废除章程细则或采用新的章程细则,但公司章程将此权保留给股东的除外。章程细则可包括与法律或公司章程不相抵触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