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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保留的名称 使用公司名称的独占权,可由下述人员或公司予以保留: 1.拟依本法令设立公司的任何人员; 2.拟更改其名称的任何本州(国)公司; 3.拟申请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授权证书的任何外州(国)公司; 4.被授权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并拟更改其名称的任何外州(国)公司; 5.拟成立一个外州(国)公司,并使该公司申请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授权证书的任何人员。 该保留应由申请人向州务卿提交经其签署的申请书。要求保留一个指定的公司名称。如州务卿查明该名称可以由公司使用,他应为申请者保留使用该名称的独占权120天。 一个经这样保留了的指定公司名称之独占权,由保留该名称的申请者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经其签署并载明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的转让通知书,可转让给任何其它人员或公司。 第十条 注册名称 依美国任何州或地区的法律设立并现存的任何公司,可依本法令注册其公司名称。只要其公司名称不是与下述名称相同或相似以令人迷惑,即依本州法律现存的任何本州公司的名称,或被授权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外州(国)公司的名称,或根据本法令保留或注册的任何公司名称。 作出上述注册,应通过下述程序: 1.向州务卿提交(1)经公司职员签署的注册申请书,其载明:该公司的名称,公司据以设立的法律所属的州或地区,公司设立的日期,公司正在经营或从事营业活动的声明以及公司所从事营业活动的简单说明;(2)证明书,证明该公司在据其设立的州或地区的法律是具有良好声誉的并由该州或地区的州务卿或保管公司档案的其它官员签署; 2.向州务卿支付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该日历年12月31日的注册费,以每月(若干)计算。 上述注册应在申请注册的日历年年底以前有效。 第十一条 注册名称的延长 已经注册其名称的公司,通过每年提交载明首次申请注册所需要事项的延长申请书和首次申请注册所需的良好声誉证明书,以及支付注册费用(若干),可逐年延长该注册。延长注册申请可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并应为下1日历年度延长上述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办事处与注册代理人 每个公司应在本州具有并继续保持: 1.一个注册办事处,该办事处可以但并不必须与该公司业务活动地点相同; 2.一个注册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居住在本州的个人,其业务活动地点和该注册办事处相同;或是某个本州公司或被授权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州(国)公司,它们的业务活动地点和该注册办事处相同。 第十三条 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更换 一个公司向州务卿办公室呈递载明下述内容的声明,可更换其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或同时更换这两者: 1.公司名称; 2.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3.如欲更换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则替换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4.公司当时的注册代理人的姓名; 5.如欲更换公司注册代理人,则注册代理人继承者之名称; 6.更换后的公司注册办事处应与其注册代理人的业务活动地点相同; 7.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决议授权作出此种更换。 上述声明应于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并核证后递送州务卿。如州务卿查明该声明是合法的,他应将此声明存放在其办公室内备案,据此,注册办事处地址的更换,或新的注册代理人之任命,或上述两者之更换即生效。 公司的任何注册代理人可向州务卿提交经签署一式两份之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州务卿应立即将该书面通知副本寄往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上述代理人的委任应于州务卿接到上述通知后30天终止。 如果注册代理人在同一〔行政区;按当地习惯填入-原注〕更换其业务的活动地点,该更换,以及其所代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更换,可通过提交上述规定的声明作出,只是该声明仅需由注册代理人签署,无需对上述(5)或(7)款之事项作出答复,但要陈述声明的副本已寄给公司。 第十四条 向公司送达诉讼文书 公司以上述方式委任的注册代理人,应为公司的诉讼文书收件代理人,接收法律规定或允许送达该公司的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 只要公司在本州没有委任或保持注册代理人,或经适当的努力无法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找到注册代理人,州务卿则应成为该公司的诉讼文书收件代理人,接收任何上述诉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凡向州务卿送达的任何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连同它们的副本,应递送并留给州务卿或其办公室主管公司部门的任何职员。一俟向州务卿送达该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他应立即将上述副本作为挂号邮件寄出,该邮件应记明收件地址是公司注册办事处。凡向州务卿送达的任何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其回证期应不少于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