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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美国标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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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务卿应记录依本条规定向其送达的有关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该记录应载明送达的时间及州务卿就其所采取之行动。
  
  本条所载的规定,不应限制或影响目前或此后以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送达法律规定的或允许送达公司的任何诉讼文书、通知书及要求书的权利。
  
  第十五条 核准股份
  
  每个公司应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股份数量。该股票可分成一个或数个类别。任何或每一个上述类别可由具有票面值或无票面值的股份组成,并具有公司章程应设定的类称,优先权,限制及相对权利。公司章程可在与本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任何类别股的表决权,或给予特殊表决权。
  
  在不限制本条所授予权力的情况下,一个公司,只要其章程有此规定,便可发行下述优先股或特别类别股:
  
  1.公司有权以其章程确定的价格赎回任何上述股份;
  
  2.允许持有者分得累计股利、非累计股利或部分累计股利;
  
  3.比任何其它类别股份优先分得股利;
  
  4.在公司自愿或被迫清算时,比任何其它类别股份优先分得公司的资产;
  
  5.除清算时对分得公司股利或资产具有居先或优越权以及优先权的类别股以外,可转换成任何其它类别股的股份,或本类别的或任何其它类别的任何系列股的股份,但无票面值股份不应转换成具有票面值股份,除非在转换时,该无票面值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设定股本至少等于该股份拟被转换成的具有票面值股份的总票面值,或者将其任何这一不足数额,由盈余转入设定股本。
  
  第十六条 按系列发行优先股的特别类别股
  
  如公司章程有此规定,任何优先类别或特别类别的股份可被分为各种系列,并按系列发行。如果任何类别股的股份是按系列发行的,那么每系列对此应有所说明,以区别于所有其它系列和类别的股份。公司章程得规定和确定上述任何类别股的任何或全部系列以及不同系列间的相对权和优先权的差别。同类别的所有股份应是相同的,但不同系列间之相对权和优先权得有下述差别:
  
  1.股利率;
  
  2.赎回股份的价格以及赎回的期限和条件(如允许赎回);
  
  3.自愿和被迫清算时,应支付给股份的数额;
  
  4.赎回和购买股份的备偿资金规定(如有之);
  
  5.转换股份的期限和条件(如有之);
  
  6.表决权(如有之)。
  
  如果公司章程明确授权董事会,那么,在公司章程没有设立系列股或规定和确定各系列股间的相对权和优先权之差别的情况下,该董事会应有权将上述类别之任何或全部股份划分为各种系列,并在本条和公司章程限定的范围内,规定和确定由此设立的任何系列股份的相对权和优先权。
  
  在公司章程有此权力情况下,董事会如欲设立某系列股,应通过一项决议,规定该股份系列的名称,并在公司章程设有此规定时,规定和确定该系列的相对权和优先权。
  
  在发行依董事会通过决议设立某系列的任何股份以前,公司应将载明下述内容的一项声明呈递州务卿办公室:
  
  1.公司之名称;
  
  2.设立和命名该系列并规定和确定其相对权和优先权之决议副本;
  
  3.通过上述决议日期;
  
  4.该决议是由董事会正式通过的。
  
  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应代表公司签署两份声明,并由签署该声明的一名职员核证后送交州务卿。如州务卿查明该声明是合法的,在公司支付了本法令规定的所有手续费和特种税后,他应:
  
  1.在每一份复制原件上批注“已备案”字样,并标明备案的年、月、日;
  
  2.将一份复制原件存放于其办公室备案;
  
  3.将另一份复制原件退还给公司或公司之代理人。
  
  在州务卿将上述声明备案后,设立和命名该系列并规定和确定其相对权和优先权的决议应即生效,并应构成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十七条 认购股份
  
  认购将要设立公司的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撤销,但认购协议另有期限规定,或全体认股人均同意取消该项认购除外。
  
  除非认购协议另有规定,认购股份,不管是在公司设立前后,都应按下述方式支付,即:按董事会确定的时间一次缴足或董事会确定的数目和时间分期支付。由董事会作出的任何认购股款催缴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所有同类别或所有同系列的股份应是相同的。
  
  当任何分期付款或催缴到期未付款项时,公司得以收取公司债务的方式,收取上述到期的款额。章程细则可对不缴付到期的分期付款或催缴规定其它处罚办法。但没收认购或已交付数额的处罚,不适用于任何认购人,除非上述到期的数额在书面要求20天后仍未缴付。如邮寄上述书面要求,在将文件密封,并预付邮资,递送美国邮局寄往公司所知道的认购人的最后邮政通讯地址时,则应视为已经送达了通知。因没收而出售股份所得的款项超出这些股份的到期未付之数额部分,应付给上述未按期缴付认购人或其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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