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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美国标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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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条规定的赔偿,不应被视为排除下述任何其它权利,即:受赔偿者依任何章程细则、协定、股东的表决或与此无关的董事的表决或以其它方式所应获得的权利,包括该人员就其职务身份或担任该职务时以其它身份进行活动所应获得之权利。上述权利应在该人员终止担任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之职务后继续有效,并应由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所享有。
  
  7.公司应有权购买和保持下述保险,即:为现在或过去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邀请现在或过去担任其它公司、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之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人员,因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时或因其所处地位而导致向他提起的或由他引起的任何责任,承担保险,不管公司依本条规定是否有权对上述责任给予他赔偿。
  
  第六条 获得与处置本公司股份的权力
  
  公司应有权购买、取得、接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持有、拥有、典质,转移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本公司的股份;但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购买本公司之股份,只应在可供此使用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范围之内作出;以及如公司章程允许,或经对此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投票同意,只应在可供此使用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资本盈余的范围之内作出。营业盈余或资本盈余被用来衡量该公司购买本身之股份时,只要上述股份作为库存股被公司持有,则上述盈余应被限制。但一经处置或取消任何上述股份,应立即取消这种限制。
  
  尽管有上述限制,为下述目的,公司仍可购买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它自已的股份:
  
  1.消除非整数股份;
  
  2.收取或协商解决欠公司的债务;
  
  3.支付依本法令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之持异议股东;
  
  4.根据本法令其它规定,以赎回或购买的方式,收回可赎回的股份,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赎回价格。
  
  当该公司无力偿付其债务或当上述购买或支付将使其无力偿付其债务时,不应购买或支付本公司之股份。
  
  第七条 越权的抗辩
  
  公司之行动或其对动产或不动产作出或接受转移或转让,不应因公司无能力或无权进行该行动或作出或接受上述转移或转让而无效,但这种无能力或无权可在下述情况下得到确认:
  
  1.由某股东对公司提起诉讼,禁止公司进行任何行动或由公司作出或接受动产或不动产之转让。如被要求禁止的未授权的行动或转让是为了履行或即将履行以公司为其一方的合同,那么如果合同的各方都是诉讼方,而且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则法院可以取消和禁止上述合同的履行,而且在作出此决定时,视情况给予公司或合同其它各方因法院取消和禁止履行上述合同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但法院不应将履行该合同的预期收益作为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判给他们。
  
  2.由该公司向其在任的或以前在任的职员或董事提起诉讼,不管此类诉讼是由该公司直接提起的,还是通过清算人,受托人或其它法定代表,或通过作为某代表单位的股东提出的。
  
  3.由州首席检察官依本法令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或由其提起的禁止该公司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活动的诉讼。
  
  第八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1.应包含“公司”、“已设立”,或“有限”等字样,或应包含上述字样的缩写。
  
  2.不应包含任何字样或措词,明示或暗示公司是为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以外的任何宗旨而设立的。
  
  3.不应与下述名称相同或相似以令人迷惑:依本州法律设立的现存的本州(国)公司的名称;被授权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外州(国)公司的名称;当时依本法令规定保留了独占权的公司名称;依本法令规定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但如果申请人将下述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呈递州务卿,不应适用本款:①上述其它公司,或持有经保留或经注册名称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使用该相同或相似以令人迷惑的名称,并添加一个或更多的字样以使该名称与上述其他名称有所区别;或者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裁定证书,裁定申请人在该州有使用该名称的居先权。
  
  一个公司,经与本州(国)或外州(国)的其它公司合并,或是由一个或几个本州(国)或外州(国)公司改组或联合组成的,或是依据另外一个本州(国)或外州(国)公司把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包括其名称,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处理给或交换给其他公司,则可以使用任何这些公司在本州使用过的同样名称,如果这个其它公司是依本州的法律设立的、或是被授权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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