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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和承担责任,以公司决定之利率借款、发行公司之票据、债券和其它债务,并以抵押或典质其全部或任何部分之财产、特许权与收入作为其债务之担保。 9.为实现公司之宗旨而贷款,使用其资金进行投资或再投资,取得和持有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其借出或投资之款项的抵押。 10.在本州内外开展业务活动,进行营业,建立办事处以及行使本法令所赋予之权力。 11.选举或委任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责,确定其报酬。 12.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制定和修改与公司章程和本州法律不相抵触的章程细则。 13.为公共福利或为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进行捐款。 14.从事由董事会决定应有助于实施政府政策之任何合法业务活动。 15.支付抚恤金并制定抚恤计划,建立抚恤基金,制定利润分享计划、股份红利计划、购股权计划以及董事、职员和雇员全体或任何个人的其它鼓励计划。 16.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之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 17.具有并行使为实现该公司宗旨全部必要或有利的权力。 第五条 对职员、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之赔偿 1.公司应有权赔偿下述人员各种诉讼所实际支付并且是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酬金、判决、罚款及调解费的数额。这些人员是:现在或过去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该公司之邀请现在或过去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之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因而过去或现在成为或将来有可能成为任何正要提起的,尚在进行的或已结束了的不管是民事、刑事、行政的或调查性质的各种诉讼之当事人(由该公司以公司名义提起之诉讼例外),而且该人员是真诚地并以他合理地认为是符合或不违背该公司的最高利益的方式进行活动,并就各种刑事诉讼而言,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认为其行动是违法的任何人员。 任何各种诉讼,如以裁决、指令、调解、定罪,被告不申辩或以同类方式终止,本身不应得出如下推论,即:该人不是真诚地并以他合理地认为是符合或不违背该公司的最高利益的方式采取行动,并且就任何各种刑事诉讼而言,有合理理由认为其行动是违法的。 2.公司应有权赔偿下述人员因各种诉讼之辩护和调解所实际支付的并且是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酬金)的数额,即:如果现在或过去担任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该公司的邀请,现在或过去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因而过去、现在或将来有可能成任何正要提起的,尚在进行的或已结束的由公司或以公司名义提起的,从而取得有利于公司的各种诉讼之当事人,如果该人员是真诚地并以他合理地认为是符合或不违背该公司的最高利益的方式行动的。 但如该人员因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时,被裁定负有疏忽或渎职的责任,则公司不应对被裁定的任何诉讼请求、争端或事项给予赔偿。但是在下述情况下,而且仅限于下述范围内,公司可给予赔偿,即:上述诉讼的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决定,认为尽管该人已被裁定负有责任,但考虑到整个案件之情况,该人理应获得该法院认为是诉讼费用的适当部分的赔偿。 3.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为前面第1、2款中所述的任何诉讼请求、争端、事项之辩护中不论是靠讲道理或是靠辩解都已取胜,则其实际支付并且是合理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酬金)应得到赔偿。 4.前面第1、2款中的任何赔偿(除非法院另有指令),应由公司就某具体案件作出如下决定并加以批准后才能给予,即在当前的情况下给予赔偿是合理的,因为该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已满足了前面第1、2款载明的有关行为标准。这样的决定应①由与上述多种诉讼无关的董事组成的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的多数票作出,或②如无法达到上述法定人数,或即使能够达到,但经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法定人数的指定,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作出,或③由股东作出。 5.在最终处理上述各种民事或刑事诉讼以前。公司可以依前面第4款规定之方式预付因该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包括律师酬金)。但应得到该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如下保证,即:除非最后确定他们是应该由公司给予本条所允许的赔偿,否则他们应退还上述费用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