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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接上页]

  (b)在地理标记在其原产国获得保护之前;
  
  已经真实地申请或注册了一个商标,或者已经真实地通过使用获得了一个商标,本节所规定的措施应不得因为该商标和一个地理标记相同或相似而影响该商标注册的合格性或有效性,或者影响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6.本节的任何规定没有要求任何一缔约方,在其本领土上,对其产品或服务采用常用语言的习惯名称与其他缔约国的一种地理标记相同时,而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的任何规定也没有要求任何一缔约方,从本协议生效时起,对其一种葡萄产品采用了在其领土上已有的一种葡萄品种日常惯用名称与其他缔约国某一地理标志相同时,而适用本节的规定。
  
  7.在并非是恶意地使用或注册地理标记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规定,任何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有关一个商标的使用或注册的请求,必须在对受到保护标记的滥用已在该缔约方为人们所熟知之日起的5年之内提出,或者是在该商标在该缔约方的注册日之后提出,其条件是该商标于注册日已公布,而且该注册日早于上述滥用已在该缔约方为人们所熟知的日期。
  
  8.本节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任何人在贸易往来中使用其商业名称或被继承的商业名称,除非是以一种错误引导公众的方式来使用该名称。
  
  9.根据本协议,缔约方没有义务保护这样的地理标记,即该标记在其原产国没有受到保护或已停止受到保护,或者在其原产国已经不再使用了。
  
  第4节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25条保护的条件
  
  1.缔约方应该对独立创作的新的或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缔约方可以规定,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知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足够的区别,该外观设计就不是新的或不是原创的。缔约方可以规定这样的保护不得扩展到本质上取决技术或功能因素的外观设计。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有关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要求,尤其是关于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影响寻求和获得该保护的机会。缔约方具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者通过著作权法来履行这一义务的自由。
  
  第26条保护
  
  1.受到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所有者应有权禁止为了商业目的而制造、出售或进口具有或采用了与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外观设计的物品。
  
  2.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缔约方可以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出有限的例外,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不得不合理地与受到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正常实施相抵触,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受到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3.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少应为10年。
  
  第5节专利
  
  第27条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1.除下述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之外,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对于本协议来说,缔约方可以将术语“inventivestep”和“c-apableofindustrialapplication”看作是“non-obvious”和“useful”的同义词)。除了第65条第4款和本条第3款的规定的之外,专利的获得与专利权的行使不得因作出发明的地点,技术的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的还是本地制造的而受到歧视。
  
  2.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寿命及健康,或者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有必要在一缔约方的领土上禁止一个发明的商业性实施,该缔约方可以排除该发明的可专利性,其条件是这样的排除不是仅仅因为该发明的实施为其国内法律所禁止。
  
  3.缔约方还可以排除下列各项的可专利性:
  
  (a)人类或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b)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本质上为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之外的生物方法;
  
  然而,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者一种有效的特殊体系或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这一规定将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4年之内予以复查。
  
  第28条授予的权利
  
  1.一项专利应为专利人提供如下的独占权:
  
  (a)对产品专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下列行为:制造、使用、为销售而提供、出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该产品(这一权利如同本协议规定的涉及商品的使用、出售、进口或其他推销的权利一样,应服从上述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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