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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接上页]

  (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一)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二)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c)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3)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有同于根据第(4)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4)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5)本条的规定不适合用于下述情况:[……]。
  
  第二部分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
  
  第一章 货物运输
  
  第16条 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在不减损本法第一部分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本章适用于与货运合同有关或按照货运合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a)(一)提供货物的标记、编号、数量或重量;(二)指明或申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三)开出货物收据;(四)确认货物已装运;(b)(一)将合同条件与规定通知某人;(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c)(一)提货;(二)授权放行货物;(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d)就履行合同的情况发出任何其他通知或作出任何其他陈述;(e)承诺将货物交付给有名有姓的人或交付给获授权提货的人;(f)给予、获取、放弃、交出、转移或转让对货物的权利;(g)获取或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17条 运输单据
  
  (1)在本条第(3)款的限制下,如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或用书面文件来执行第16条秘述的任何行动,则如果使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执行有关行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在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书面形式或不用书面文件执行有关行动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3)如需将一项权利授予一人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或使一项义务由一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获得,又如法律要求,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传送或使用一份书面文件,向该人移交权利或义务,同如果使用了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移交有关权利或义务,只要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使1这种数据电文独特唯一,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4)为本条第(3)款的目的,应根据移交权利或义务的目的并参照所有各种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5)如果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实施第16条(f)项和(g)项所述的任何行动,除非数据电文的使用已被书面文件的使用所终止和替代,否则用来实施任何这种行动的书面文件均属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含有一项关于终止使用数据电文的陈述。用书面文件替代数据电文不得影响有关当事各方的权利或义务。
  
  (6)如一项法律规则强制适用于作成书面文件或以书面文件为证据的货运合同,则不得以一份此种合同系以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而有是以一份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为而使该项规则不适用于由此电文作为证据的合同。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附件: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颁布指南
  
  本指南的目的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在编拟和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为《示范法》)时就考虑到,若能向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一份背景和说明材料,帮助其使用《示范法》,则对于各国更新其立法,将会起到更有效的作用。委员会还想到下述可能性,即有些国家也许对《示范法》所涉及的各种通信技术尚未熟知,但《示范法》也会在这些国家被使用。由于《指南》的大部分内容取自《示范法》的准备工作材料,它对电子传递手段的用户以及这方面的学者也有用。在编拟《示范法》时曾假定《示范法》草案将附有一本指南。例如,曾决定若干问题不在《示范法》草案中解决而在《指南》中处理,以便为按照《示范法》草案制定法律的国家提供指导。本《指南》所载资料旨在说明,为什么要在《示范法》之中列入那些条款,何以必须在成文法规之内具有这些最基本的必要内容,才能实现《示范法》的目标。这种资料也许还有助于各国考虑是否需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对《示范法》的某些条款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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