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接上页]

  一、示范法简介
  
  A.目标
  
  2.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且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络之类的技术支持变得更加普及,可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业”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业的用户个人用来拟订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业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决方法。
  
  3.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订有关电子商业的示范法规,是因为一些国家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或已经过时,因为它没有预见到电子商业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通过规定要使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而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限制或包含有限制含义。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此外,日益广泛地使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国家,固然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和惯例,但许多其他国家也感到必须对传真和电传等通信技术制订相应的法律和惯例。
  
  4.《示范法》还可有助于补救缺陷,因为国家一级立法的不完备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而国际贸易中相当大一部分是与使用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各国对使用这种通信技术的法规的差异和不明确性会限制商业界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
  
  5.再则,在国际一级,《示范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用来解释现行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这些公约或文书因规定某些文件或合同条款应以书面作成等而给电子商业的使用设置了障碍。对这类国际文书的缔约国而言,采用《示范法》作为解释规则能为承认电子商业的使用提供一种手段,避免为所涉国际文书谈判一项议定书的必要性。
  
  6.《示范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业的使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计算机的信息的用户,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如果针对当事方选用电子通信手段的情形,在本国法规中纳入《示范法》中所规定的程序,颁布此法的国家即可创造一种不偏重任何手段的环境。
  
  B.范围
  
  7.《示范法》的标题提到“电子商业”。虽然第2条中提供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定义,但《示范法》并未具体说明“电子商业”系指何物。在拟订《示范法》时,委员会决定,处理当前这一主题时须铭记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含义,即“电子商业”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见A/CN.9/360,第 28-29段),虽然也可使用另一些说明性术语。“电子商业”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通讯,狭义界定为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人们还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业”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
  
  8.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拟订《示范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示范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照顾到适用于不大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的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过程中某一环节上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电子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电子商业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可编程序电文,后者的电脑程序制作是此种电文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这种情况也打算包括在《示范法》的范围内,因为考虑到各用户需要一套连贯的规则来管制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种不同通信技术。应当注意到,作为更普遍的原则,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示范法》范围之外,因为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