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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局机关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及分析说明、审核汇总局机关本部离退休管理机构及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5.编制局机关本级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说明,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审核汇总局机关本部离退休管理机构及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6.认真核算资金的拨入拨出,定期与国家局财务司核对资金拨入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资金的拨出定期进行对账,保证拨入拨出资金上下相符。 7.做好与所属各单位代垫款项及劳务结算工作,及时清算资金。 8.认真做好局机关本级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划分资金渠道及费用开支范围,按照行政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对发生的经济事项,按会计科目规定的范围编制凭证,准确登记总账、分类账及明细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9.继续完善会计电算化工作。 10.核算局机关本级各处(室)内部控制费用。 11.保管局机关本级会计档案,做到资料保存完整,按规定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12.参与对所属各单位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13.参与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 14.协助处领导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调查资料。 15.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已稽核的收付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现金账面金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月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对和清理未达账。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4.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未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减少银行未达账。不得将空白支票交外单位或个人签发。如遇支票遗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或更换印鉴。 5.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单据,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及时向财务主管报告存款余额变动情况。 6.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7.每月按时间向国家局报送《中央基层单位财政支出月报表》。 8.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与实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9.按照国家有关纳税规定,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到税务征收厅办理纳税、缴税手续。 10.按照局文件管理规定,做好处内文件的收、发、传阅登记管理。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一)处长 1.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组织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全监察局、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规章、规定、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2.负责牵头全局法制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一道研究拟定局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依法行政的依据及评议考核办法并承担协调管理。 3.牵头做好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 4.受理和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等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开好季度执法分析会。 6、做好全局政策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并协调《煤矿安全监察》组稿和编审。 7.对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规章类文稿、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等重要文函进行会审或会签;局对外门户网站主要内容、各处室(部门)对外投稿等适用政策、法律及局有关规定的会审或会签;局发《公告》类文稿的会审或会签。 8.做好全局宣传教育和新闻工作,协调局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衔接,按国家、市和局有关规定,定期或适时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9.会同有关处室(部门),协调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有关工作。 10.负责局党组、局行政半年、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和调查研究。 11.负责局领导重要讲话文稿的起草。 12.负责组织局机关、事业部门报刊、杂志工具类、专业类书籍的征订的会审。 13.负责与国家、省区、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和衔接。 14.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15.负责本部门的文明办公和业务保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