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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处长 1.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处长的领导下,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研究和落实国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规章、规定、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2.做好全局法制体系建设、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并承办好季度执法分析会。 4. 配合有关处室(部门),参与拟定煤矿安全监察计划和煤矿安全政府目标的建议。 5.做好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相关事宜的协调。 6.做好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7.做好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规章类文稿、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等重要文函的会审;局对外门户网站主要内容、各处室(部门)对外投稿等适用政策、法律及局有关规定的会审;局发《公告》类文稿的会审,并承办《公告》在媒体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8.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9.协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有关局信息、动态、典型素材的采用或摘录。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刊物的组稿和编辑工作。 10.负责局党组、局行政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和局领导重要讲话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 11.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拟写、上级来文承办等工作。 12.做好和国家、省区、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和衔接。 13.做好保密工作、文明办公和业务保安工作。 14.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宣传教育工作人员 1.做好全局法制体系、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3.做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有关局信息、动态、典型素材的采用、提供或摘录工作,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的编辑发行工作。 4.做好局机关、事业部门报刊、杂志,工具类、专业类书籍的征订的日常管理工作。 5.做好与国家、省区、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接待和衔接工作。 6.负责本处室业务档案的归集、承办和管理。 7.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统计、大事记和信息工作的经办、报送及日常管理工作。 8.做好本处室承办的专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9.做好保密工作、文明办公和业务保安工作。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政策法规工作人员 1.做好全局法制体系、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局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依法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配套措施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3.做好全局法制体系建设、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4.做好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等相关事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5.做好全局涉及法律法规等事宜的联系,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等工作的资料准备。 6.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7.做好局党组、局行政半年、年度工作报告报告的起草和资料准备工作。 8.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拟写、上级来文承办、局领导讲话的起草等工作。 9.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10.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统计、大事记和信息工作的经办、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做好保密、文明办公、业务保安工作。 12.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科技装备处 (一)处长 1.主持全处全面工作。 2.抓本处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及文明办公和业务工作。 3.负责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副处长 1.协助处长负责全处工作。 2.负责与国家、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和衔接。 3.主抓全市煤矿安全科技规划、科技进步和对外安全技术交流工作;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技术协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