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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主抓组织研究矿用安全产品的专项安全监察和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贯彻实施。 5.负责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设备监察工作人员 1.负责监督检查并定期分析全市煤矿企业在安全技术装备方面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及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煤矿企业安全技术装备的建议和意见。 2.负责组织研究、并承办矿用安全产品的专项安全监察和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市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和申报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处室,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查处。 7.会同有关处室,承办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的有关工作。 8.会同有关处室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拟写、上级来文承办、局领导讲话起草及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 10.负责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科技装备工作人员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的建议。 2.负责煤矿的安全科技进步和对外安全技术交流工作,编制安全科技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安全科技成果的管理和安全科技进步奖的登记申报工作。 3.负责组织和协调局机关、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局属单位基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局属单位技术装备计划及经费预算计划的编制,负责固定资产类投资、设备、装备更新的招投标组织、实施和所有配置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协会的工作。 6.会同有关处室,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查处。 7.会同有关处室,承办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的有关工作。 8.参加煤矿矿用产品的专项监察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业务档案的承办和管理。 10.负责本人职责范围内统计、大事记和信息工作的经办、 报送及日常管理。 11.负责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拟写、上级来文承办、局领导讲话起草及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 12.负责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安全监察处 (一)处长 1.主持安全监察处全面工作。 2.按照局划定的本处职责,组织全处完成上级和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3.负责组织抓好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关系,检查指导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监察执法工作。 4.组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副处长(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副处长) 协助处长负责做好本处职能职责的落实,处长外出时代行主持工作。 1. 负责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本处业务范围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联系市级部门。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为的查处。 3.负责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安全举报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协调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工作和煤矿工伤保险、安全风险保证金和煤矿安全专项经费的监察工作。 5.负责监督煤矿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超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超定员组织生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超层越界开采煤矿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查处工作。 7.完成局领导和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副处长(负责监察执法副处长) 协助处长负责做好本处职能职责的落实,处长和副处长外出代行主持工作。 1.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计划、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集中执法和矿井质量标准化、为煤矿服务的矿井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联系煤炭科研院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