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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主持煤矿事故调查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处务会,组织制定煤矿事故调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 2.指导协调局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在分管局长领导下,参与或组织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工作,或者组织3-9人事故、性质恶劣的事故调查,组织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工作。 4.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证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 5.组织完成本处承办的有关文件、资料的草拟。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处长 1.协助处长搞好事故调查处的业务工作,处长外出代行主持工作。 2.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报告和文件资料及事故文件的批复及结案资料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矿山救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证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煤矿3-9人的事故调查。 4.负责做好煤矿安全群众举报查处工作。 5.负责组织做好煤矿职业危害工作和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的统计、批复和分析等工作。 6.做好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罚款收取落实的督导工作。 7.协助处长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事故调查工作人员 1.负责拟写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批复结案、整理归档和事故罚款的收取工作。 2.负责煤矿事故批复结案、罚款、处理人员等有关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参与组织协调一次死亡3-5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拟写事故调查的情况汇报、领导讲话及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人员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新建、改、扩建增划资源的审查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安全专篇、竣工验收的审查备案、批复及资料归档工作。 2.负责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证及矿山救护应急救援等工作。 3.参与组织协调煤矿一次死亡3-5人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隐瞒、举报和本职工作的情况统计。 4.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1.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负责组织煤矿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危害监察、查处和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处内文件的收发、归档、传阅和用车调配、差旅费核发及办公用品、印章等有关内业工作。 3.参与组织协调煤矿一次死亡3-5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拟写事故调查处的综合情况总结和搞好综合统计汇总及本职工作范围内文件和材料。 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人事培训处 (一)处长 1.认真贯彻党的组织干部路线和上级有关人事培训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2.负责组织研究机关处室、部门,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局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研究公务员招考计划、干部交流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实施和管理。 4.负责组织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5.负责组织建立公务员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的考核,局机关、事业部门、监察分局(工作站)干部的考核。 6.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述职述廉和收入申报工作及管理。 7.按照规定和局党组、行政决定,负责局机关和监察分局(工作站)公务员的考核、任免、考录、奖惩、晋升,负责全局公务员、公职人员的调动、工资、辞退、退休等管理工作。 8.负责建立并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公职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 9.负责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组织培训机构验资申报、资格审核、审批和资格证的核发、验印工作,指导全市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和管理。 10.负责按照法定条件,组织实施全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并承担对取得证书人员持证时效、持证上岗的日常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