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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负责煤矿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瓦斯治理、监控、瓦斯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验收的审核、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矿井实施分类指导和查处工作。 4.负责监察执法文书档案管理、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业务范围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监察统计、监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统计分析和本处大事记、信息报送工作。 6.负责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事故调查分析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使用工作。 7.完成局领导和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负责举报查处工作监察人员 1.负责煤矿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 2.负责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查处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举报和有关安全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4.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5.完成局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察人员 1.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实施办法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计划、定期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集中监察执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 2.负责受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对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验收的审核工作,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未按规定程序复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参与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和本处业务范围内监察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联系煤炭科研院所、市经委、市安监局。 5.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6.完成局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负责地方监管工作监察人员 1.负责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矿井实施分类指导和查处工作。 2.负责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协调工作。 4.负责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分析和煤矿安全业务交流。 5.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6.完成局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监察人员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证书的制作、发放、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统计、日常监督管理、年检和安全评价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超生产能力、超通风能力和超定员生产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超层越界开采危及安全生产煤矿行为的查处工作。 4.负责煤矿基本情况统计、安全监察执法综合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处内有关材料的综合及有关领导讲话材料;联系市国土房管、工商部门。 5.负责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6.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7.完成局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负责机电设备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监察人员 1.负责参与煤矿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煤矿违反规定使用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违法行为。 2.负责文书的收发、归档、传阅、阅办文件的督办、保密和文明办公工作。 3.负责监察执法文书、统计资料归档工作。 4.负责行政处罚票据、监察执法文书的领用、登记、编号、管理、清退和办公用品的统一领取、登记、发放、管理及处内印章的管理工作。 5.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文件和材料。 6.完成局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负责瓦斯治理监察人员 1.负责煤矿工伤保险、安全风险保证金和煤矿安全专项经费的监察工作。 2.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分类和瓦斯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本处大事记、信息工作报送及日常管理工作。 5.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6.完成局领导和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事故调查处 (一)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