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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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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6 条
  
  (撒水头与结构体)
  
  撒水头装置位置与结构体之关系,应依左列规定:
  
  一撒水头之回水板,应装置成水平,但楼梯上得与楼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头之回水板与屋顶板,或天花板之间距,不得小于八公分,且不得大于四十公分。
  
  三撒水头装置于梁下时,回水板与梁底之间距不得大于十公分,且与屋顶板,或天花板之间距不得大于五十公分。
  
  四撒水头四周,应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净空间。
  
  五撒水头侧面有梁时,应依左表规定装置之:
  
  ┌────────┬────────┐
  
  │回水版高出梁底面│撒水头与梁侧面净│
  
  │尺寸 (公分) │距离 (公分) │
  
  ├────────┼────────┤
  
  │○│一 ─ 三○│
  
  ├────────┼────────┤
  
  │二.五│三一 ─ 六○│
  
  ├────────┼────────┤
  
  │五.○│六一 ─ 七五│
  
  ├────────┼────────┤
  
  │七.五│七六 ─ 九○│
  
  ├────────┼────────┤
  
  │十.○│九一 ─ 一○五│
  
  ├────────┼────────┤
  
  │一五.○│一○六 ─ 一二○│
  
  ├────────┼────────┤
  
  │一七.○│一二一 ─ 一三五│
  
  ├────────┼────────┤
  
  │二二.五│一三六 ─ 一五○│
  
  ├────────┼────────┤
  
  │二七.五│一五一 ─ 一六五│
  
  ├────────┼────────┤
  
  │三五.○│一六六 ─ 一八○│
  
  └────────┴────────┘
  
  六撒水头回水板与其下方隔间墙顶或橱柜顶之间距,不得小于四十五公分。
  
  七撒水装在空花型天花板内,对热感应与撒水皆有碍时,应用定格温度较低之撒水头。
  
  第 57 条
  
  (免装撒水头之房间)
  
  左列房间,得免装撒水头:
  
  一洗手间、浴室、厕所。
  
  二室内太平梯间。
  
  三防火构造之电梯机械室。
  
  四防火构造之通信设备室及电脑室,具有其他有效灭火设备者。
  
  五贮存铝粉、碳酸钙、磷酸钙、钠、钾、生石灰、镁粉、过氧化钠等遇水将发生危险之化学品仓库或房间。
  
  第 58 条
  
  (给水配管)
  
  撒水头装置数量与其管径之配比,应依左表规定:
  
  ┌────────┬─┬─┬─┬─┬─┬─┬──┬────┐
  
  │管径(公厘)│25│32│40│50│65│80│90│ 100│
  
  ├────────┼─┼─┼─┼─┼─┼─┼──┼────┤
  
  │撒水头数量(个)│ 2│ 3│ 5│10│30│60│ 100│ 100以上│
  
  └────────┴─┴─┴─┴─┴─┴─┴──┴────┘
  
  每一直接接装撒水头之支管上,撒水头不得超过八个。
  
  第 59 条
  
  (撒水头放水量)
  
  撒水头放水量应依左列规定:
  
  一 密闭湿式或干式:每分钟不得小于八十公升。
  
  二 开放式:每分钟不得小于一六○公升。
  
  第 60 条
  
  (自动警报逆止阀)
  
  自动撒水设备应装设自动警报逆止阀,每一楼层之楼地板面积三千平方公尺以内者,每一楼层应装置一套;超过三千平方公尺时,每一楼层应装设两套。无隔间之楼层内,前项三千平方公尺,得增为一万二千平方公尺。
  
  第 61 条
  
  (查验管)
  
  每一装有自动警报逆止阀之自动撒水系统,应与左列规定,配置查验管:
  
  一管径不得小于二十五公厘。
  
  二出口端配装平滑而防锈之喷水口,其放水量应与本编第五十九条规定相符。
  
  三查验管应接装在建筑物最高层或最远支管之末端。
  
  四查验管控制阀距离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于二.一公尺。
  
  第 62 条
  
  (水源)
  
  装置自动撒水设备之建筑物,应自备一种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应依左列规定:
  
  一十层以下建筑物:不得小于十个撒水头继续放水二十分钟之水量。
  
  二十一层以上之建筑物及百货商场、戏院之楼层:不得小于三十个撒水头继续放水二十分钟之水量。
  
  前项水源,应为能自动供水之重力水箱,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或压力水箱及加压水泵。水泵均应连接紧急电源。
  
  第 63 条
  
  (送水口)
  
  装置自动撒水设备之建筑物,应依本编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设置送水口,并在送水口上标明“自动撒水送水口”字样。
  
  第 64 条
  
  (通则)
  
  本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五条规定之火警自动警报器,其装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应依本节规定。
  
  第 65 条
  
  (火警分区)
  
  装设火警自动警报器之建筑物,应依左列规定,划定火警分区:
  
  一每一火警分区不得超过一楼层,且不得超过楼地板面积六○○平方公尺,但上下两层楼地板面积之和不超过五○○平方公尺者,得二层共同一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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