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56 条 (撒水头与结构体) 撒水头装置位置与结构体之关系,应依左列规定: 一撒水头之回水板,应装置成水平,但楼梯上得与楼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头之回水板与屋顶板,或天花板之间距,不得小于八公分,且不得大于四十公分。 三撒水头装置于梁下时,回水板与梁底之间距不得大于十公分,且与屋顶板,或天花板之间距不得大于五十公分。 四撒水头四周,应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净空间。 五撒水头侧面有梁时,应依左表规定装置之: ┌────────┬────────┐ │回水版高出梁底面│撒水头与梁侧面净│ │尺寸 (公分) │距离 (公分) │ ├────────┼────────┤ │○│一 ─ 三○│ ├────────┼────────┤ │二.五│三一 ─ 六○│ ├────────┼────────┤ │五.○│六一 ─ 七五│ ├────────┼────────┤ │七.五│七六 ─ 九○│ ├────────┼────────┤ │十.○│九一 ─ 一○五│ ├────────┼────────┤ │一五.○│一○六 ─ 一二○│ ├────────┼────────┤ │一七.○│一二一 ─ 一三五│ ├────────┼────────┤ │二二.五│一三六 ─ 一五○│ ├────────┼────────┤ │二七.五│一五一 ─ 一六五│ ├────────┼────────┤ │三五.○│一六六 ─ 一八○│ └────────┴────────┘ 六撒水头回水板与其下方隔间墙顶或橱柜顶之间距,不得小于四十五公分。 七撒水装在空花型天花板内,对热感应与撒水皆有碍时,应用定格温度较低之撒水头。 第 57 条 (免装撒水头之房间) 左列房间,得免装撒水头: 一洗手间、浴室、厕所。 二室内太平梯间。 三防火构造之电梯机械室。 四防火构造之通信设备室及电脑室,具有其他有效灭火设备者。 五贮存铝粉、碳酸钙、磷酸钙、钠、钾、生石灰、镁粉、过氧化钠等遇水将发生危险之化学品仓库或房间。 第 58 条 (给水配管) 撒水头装置数量与其管径之配比,应依左表规定: ┌────────┬─┬─┬─┬─┬─┬─┬──┬────┐ │管径(公厘)│25│32│40│50│65│80│90│ 100│ ├────────┼─┼─┼─┼─┼─┼─┼──┼────┤ │撒水头数量(个)│ 2│ 3│ 5│10│30│60│ 100│ 100以上│ └────────┴─┴─┴─┴─┴─┴─┴──┴────┘ 每一直接接装撒水头之支管上,撒水头不得超过八个。 第 59 条 (撒水头放水量) 撒水头放水量应依左列规定: 一 密闭湿式或干式:每分钟不得小于八十公升。 二 开放式:每分钟不得小于一六○公升。 第 60 条 (自动警报逆止阀) 自动撒水设备应装设自动警报逆止阀,每一楼层之楼地板面积三千平方公尺以内者,每一楼层应装置一套;超过三千平方公尺时,每一楼层应装设两套。无隔间之楼层内,前项三千平方公尺,得增为一万二千平方公尺。 第 61 条 (查验管) 每一装有自动警报逆止阀之自动撒水系统,应与左列规定,配置查验管: 一管径不得小于二十五公厘。 二出口端配装平滑而防锈之喷水口,其放水量应与本编第五十九条规定相符。 三查验管应接装在建筑物最高层或最远支管之末端。 四查验管控制阀距离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于二.一公尺。 第 62 条 (水源) 装置自动撒水设备之建筑物,应自备一种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应依左列规定: 一十层以下建筑物:不得小于十个撒水头继续放水二十分钟之水量。 二十一层以上之建筑物及百货商场、戏院之楼层:不得小于三十个撒水头继续放水二十分钟之水量。 前项水源,应为能自动供水之重力水箱,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或压力水箱及加压水泵。水泵均应连接紧急电源。 第 63 条 (送水口) 装置自动撒水设备之建筑物,应依本编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设置送水口,并在送水口上标明“自动撒水送水口”字样。 第 64 条 (通则) 本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五条规定之火警自动警报器,其装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应依本节规定。 第 65 条 (火警分区) 装设火警自动警报器之建筑物,应依左列规定,划定火警分区: 一每一火警分区不得超过一楼层,且不得超过楼地板面积六○○平方公尺,但上下两层楼地板面积之和不超过五○○平方公尺者,得二层共同一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