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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

[接上页]

  二每一分区之任一边长,不得超过五十公尺。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楼梯出入口能直接观察该楼层任一角落时,第一款规定之六○○平方公尺得增为一、○○○平方公尺。
  
  第 66 条
  
  (设备内容)
  
  火警自动警报设备应包括左列设备:
  
  一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手动报警机。
  
  三报警标示灯。
  
  四火警警铃。
  
  五火警受信机总机。
  
  六紧急电源。
  
  装置于散发易燃性尘埃处所之火警自动警报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装置于散发易燃性飞絮或非导电性及非可燃性尘埃处所者,应具有防尘性能。
  
  第 67 条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应为符合左列规定型式之任一型:
  
  一定温型:装置点温度到达探测器定格温度时,即行动作。该探测器之性能,应能在室温摄氏二十度升至摄氏八十五度时,于七分钟内动作。
  
  二差动型:当装置点温度以平均每分钟摄氏十度上升时,应能在四分半钟以内即行动作,但通过探测器之气流较装置处所室温度高出摄氏二十度时,该探测器亦应能在三十秒内动作。
  
  三侦烟型:装置点烟之浓度到达百分之八遮光程度时,探测器应能在二十秒内动作。
  
  第 68 条
  
  (探测范围)
  
  探测器之有效探测范围,应依左表规定:
  
  ┌───┬──────┬───────────────────┐
  
  │││有效探测范围 (平 方 公 尺)│
  
  │型式│离地板面高度├─────────────┬─────┤
  
  │││防火建筑物及防火构造建筑物│其他建筑物│
  
  ├───┼──────┼─────────────┼─────┤
  
  │定温型│四公尺以下│二十│十五│
  
  ├───┼──────┼─────────────┼─────┤
  
  │差动型│四公尺以下│七十│四十│
  
  ││四至八公尺│四十│二五│
  
  ├───┼──────┼─────────────┼─────┤
  
  ││四公尺以下│一○○│一○○│
  
  │侦烟型│四至八公尺│五十│五十│
  
  ││八至二十公尺│三十│三十│
  
  └───┴──────┴─────────────┴─────┘
  
  侦测器装置于四周均为通达天花板墙壁之房间内时,其探测范围,除照前项规定外,并不得大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
  
  探测器装置于四周均为净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梁或类似构造体之平顶时,其探测范围,除照本条表列规定外,并不得大于该梁或类似构造体所包围之面积。
  
  第 69 条
  
  (探测器构造)
  
  探测器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动作用接点,应装置于密封之容器内,不得与外面空气接触。
  
  二气温降至摄氏零下十度时,其性能应不受影响。
  
  三底板应有充力之强度,装置后不致因构造体变形而影响其性能。
  
  四探测器之动作,不得因热气流方向之不同,而有显著之变化。
  
  第 70 条
  
  (深测器位置)
  
  探测器装置位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置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范围内。
  
  二设有排气口时,应装置于排气口周围一公尺范围内。
  
  三天花板上设出风口时,应距离该出风口一公尺以上。
  
  四墙上设有出风口时,应距离该出风口三公尺以上。
  
  五高温处所,应装置耐高温之特种探测器。
  
  第 71 条
  
  (手动报警机)
  
  手动报警机应依左列规定:
  
  一按钮按下时,应能即刻发出火警音响。
  
  二按钮前应有防止随意拨弄之保护板,但在八公斤静指压力下,该保护板应即时破裂。
  
  三电气接点应为双接点式。
  
  装置于屋外之报警机,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 72 条
  
  (报警标示灯)
  
  标示灯应依左列规定:
  
  一用五瓦特或十瓦特之白炽灯泡,装置于玻璃制造之红色透明罩内。
  
  二透明罩应为圆弧形,装置后凸出墙面。
  
  第 73 条
  
  (火警警铃)
  
  火警警铃应依左列规定:
  
  一电源应为直流式。
  
  二电压到达规定电压之百分之八十时,应能即刻发出音响。
  
  三在规定电压下,离开火警警铃一百公分处,所测得之音量,不得小于八十五贫 (phon) 。
  
  四电铃绝缘电阻在二○兆欧姆以上。
  
  五警铃音响应有别于建筑物其他音响,并除报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 74 条
  
  (报警机标示灯及火警铃位置)
  
  手动报警机、标示灯及火警铃之装置位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设于火警时人员避难通道内适当而明显之位置。
  
  二手动报警机高度,离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于一.二公尺,并不得大于一.五公尺。
  
  三标示灯及火警警铃距离地板面之高度,应在二公尺至二.五公尺之间,但与手动报警机合并装设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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