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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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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物内装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时,手动报警机、标示灯、及火警警铃应装设在消火栓箱上方墙上。
  
  第 75 条
  
  (火警受信总机)
  
  火警受信总机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具有火警表示装置,指示火警发生之分区。
  
  二火警发生时,应能发出促使警戒人员注意之音响。
  
  三应具有试验火警表示动作之装置。
  
  四应为交直流电源两用型,火警分区不超过十区之总机,其直流电源得采用适当容量之干电池,超过十区者,应采用附装自动充电装置之蓄电池。
  
  五应装有全自动电源切换装置,交流电源停电时,可自动切换至直流电源。
  
  六火警分区超过十区之总机,应附有线路断线试验装置。
  
  七总机开关,应能承受最大负荷电流之二倍,且使用一万次以上而无任何异状者,总机所用电键如非在定位时,应以亮灯方式表示。
  
  八火警表示装置之灯泡,每分区至少应有二个并联,以免因灯泡损坏而影响火警。
  
  九继电器应为双接点式并附有防尘外壳,在正常负荷下,使用三十万次后,不得有任何异状。
  
  第 76 条
  
  (火警受信总机位置) 火警受信总机之装置位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置于值日室或警卫室等经常有人之处所。
  
  二应装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应垂直装置,避免倾斜,其外壳并须接地。
  
  四壁挂型总机操作开关距离楼地板之高度,应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间。
  
  第 77 条
  
  (配线) 火警自动警报器之配线,应依左列规定:
  
  一采用电线配线者,应为耐热六○○伏特塑胶绝缘电线,其线径不得小于一.二公厘,或采用同断面积以上之绞线。
  
  二采用电缆者,应为通信用电缆。
  
  三缆、线连接时,应先绞合焊锡,再以胶布包缠。
  
  四除室外架空者外,缆、线应一律穿入金属或硬质塑胶导线管内。
  
  五采用数个分区共同一公用线方式配线时,该公用线供应之分区数,不得超过七个。
  
  六导线管许可容纳电线根数应依左表规定:
  
  ┌──────┬──┬──┬─┬─┬─┬─┬─┬─┐
  
  │导管口径│││││││││
  
  │(公厘)│││││││││
  
  │电或│││││││││
  
  │线断 电线 │││││││││
  
  │线面 根 │││││││││
  
  │径积数│ 76 │ 63 │50│38│32│25│19│13│
  
  ├──────┼──┼──┼─┼─┼─┼─┼─┼─┤
  
  │1.2 公厘│160 │105 │74│45│33│18│12│ 7│
  
  ├──────┼──┼──┼─┼─┼─┼─┼─┼─┤
  
  │1.6 公厘│143 │ 93 │65│40│29│16│10│ 6│
  
  ├──────┼──┼──┼─┼─┼─┼─┼─┼─┤
  
  │2.0 公厘│117 │ 76 │53│32│24│13│ 8│ 4│
  
  ├──────┼──┼──┼─┼─┼─┼─┼─┼─┤
  
  │5.5 平方公厘│ 95 │ 61 │43│26│19│11│ 6│ 4│
  
  ├──────┼──┼──┼─┼─┼─┼─┼─┼─┤
  
  │ 8平方公厘│ 56 │ 36 │25│15│11│ 6│ 4││
  
  └──────┴──┴──┴─┴─┴─┴─┴─┴─┘
  
  七电线或电缆之断面积, (包括包覆之绝缘物) 不得大于导线管断面积之百分之三十。
  
  八配线应采用串接式,并应加设终端电阻,以便断线发生时,可用通路试验法由线机处测出。
  
  九前款终端电阻,得以环绕型接线代替。
  
  一○埋设于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线,应采用电缆外套金属管,并与电力线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间距。
  
  第 78 条
  
  (通则)
  
  建筑物安装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油裂气或混合气等非工业用之燃气用具、供气管路及排烟设备等,除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外,应依本节规定。
  
  第 79 条
  
  (供气管路)
  
  燃气设备之供气管路,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之金属制管,其试验压力应在每平方公分三十公斤以上。
  
  二管径大小,应能足量供应其所连接之燃气用具之最大用量,并不产生过度之压力下降为准。
  
  三应设置于空心墙内。埋设楼板内时应有混凝土筑造并附有适当槽盖之管槽,但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为无碍安全时,得迳行埋设于楼板混凝土内。
  
  四埋设于室外地面下时,应依列规定:
  
  (一) 埋设深度不得小于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时应加设抵御外来损伤之保护层。
  
  (二) 可能与腐蚀性物质接触者,应有防腐蚀措施。
  
  (三) 贯穿墙基或地下层外墙时,应装套管,管壁间孔隙,应用填料填塞。
  
  五埋设于室内地板下时,应加符合左列规定之导管:
  
  (一) 导管终止于室内端,本末端应设置于易于操作之处所,管口并予密封。
  
  (二) 导管通向室外端,应延伸墙外十公分以上,并应有与室外空气流通及防止雨水渗入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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