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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筑物内装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时,手动报警机、标示灯、及火警警铃应装设在消火栓箱上方墙上。 第 75 条 (火警受信总机) 火警受信总机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具有火警表示装置,指示火警发生之分区。 二火警发生时,应能发出促使警戒人员注意之音响。 三应具有试验火警表示动作之装置。 四应为交直流电源两用型,火警分区不超过十区之总机,其直流电源得采用适当容量之干电池,超过十区者,应采用附装自动充电装置之蓄电池。 五应装有全自动电源切换装置,交流电源停电时,可自动切换至直流电源。 六火警分区超过十区之总机,应附有线路断线试验装置。 七总机开关,应能承受最大负荷电流之二倍,且使用一万次以上而无任何异状者,总机所用电键如非在定位时,应以亮灯方式表示。 八火警表示装置之灯泡,每分区至少应有二个并联,以免因灯泡损坏而影响火警。 九继电器应为双接点式并附有防尘外壳,在正常负荷下,使用三十万次后,不得有任何异状。 第 76 条 (火警受信总机位置) 火警受信总机之装置位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置于值日室或警卫室等经常有人之处所。 二应装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应垂直装置,避免倾斜,其外壳并须接地。 四壁挂型总机操作开关距离楼地板之高度,应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间。 第 77 条 (配线) 火警自动警报器之配线,应依左列规定: 一采用电线配线者,应为耐热六○○伏特塑胶绝缘电线,其线径不得小于一.二公厘,或采用同断面积以上之绞线。 二采用电缆者,应为通信用电缆。 三缆、线连接时,应先绞合焊锡,再以胶布包缠。 四除室外架空者外,缆、线应一律穿入金属或硬质塑胶导线管内。 五采用数个分区共同一公用线方式配线时,该公用线供应之分区数,不得超过七个。 六导线管许可容纳电线根数应依左表规定: ┌──────┬──┬──┬─┬─┬─┬─┬─┬─┐ │导管口径│││││││││ │(公厘)│││││││││ │电或│││││││││ │线断 电线 │││││││││ │线面 根 │││││││││ │径积数│ 76 │ 63 │50│38│32│25│19│13│ ├──────┼──┼──┼─┼─┼─┼─┼─┼─┤ │1.2 公厘│160 │105 │74│45│33│18│12│ 7│ ├──────┼──┼──┼─┼─┼─┼─┼─┼─┤ │1.6 公厘│143 │ 93 │65│40│29│16│10│ 6│ ├──────┼──┼──┼─┼─┼─┼─┼─┼─┤ │2.0 公厘│117 │ 76 │53│32│24│13│ 8│ 4│ ├──────┼──┼──┼─┼─┼─┼─┼─┼─┤ │5.5 平方公厘│ 95 │ 61 │43│26│19│11│ 6│ 4│ ├──────┼──┼──┼─┼─┼─┼─┼─┼─┤ │ 8平方公厘│ 56 │ 36 │25│15│11│ 6│ 4││ └──────┴──┴──┴─┴─┴─┴─┴─┴─┘ 七电线或电缆之断面积, (包括包覆之绝缘物) 不得大于导线管断面积之百分之三十。 八配线应采用串接式,并应加设终端电阻,以便断线发生时,可用通路试验法由线机处测出。 九前款终端电阻,得以环绕型接线代替。 一○埋设于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线,应采用电缆外套金属管,并与电力线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间距。 第 78 条 (通则) 建筑物安装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油裂气或混合气等非工业用之燃气用具、供气管路及排烟设备等,除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外,应依本节规定。 第 79 条 (供气管路) 燃气设备之供气管路,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之金属制管,其试验压力应在每平方公分三十公斤以上。 二管径大小,应能足量供应其所连接之燃气用具之最大用量,并不产生过度之压力下降为准。 三应设置于空心墙内。埋设楼板内时应有混凝土筑造并附有适当槽盖之管槽,但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为无碍安全时,得迳行埋设于楼板混凝土内。 四埋设于室外地面下时,应依列规定: (一) 埋设深度不得小于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时应加设抵御外来损伤之保护层。 (二) 可能与腐蚀性物质接触者,应有防腐蚀措施。 (三) 贯穿墙基或地下层外墙时,应装套管,管壁间孔隙,应用填料填塞。 五埋设于室内地板下时,应加符合左列规定之导管: (一) 导管终止于室内端,本末端应设置于易于操作之处所,管口并予密封。 (二) 导管通向室外端,应延伸墙外十公分以上,并应有与室外空气流通及防止雨水渗入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