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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2 条 (突针) 避雷针之突针应用直径十二公厘以上之铜棒制成,尖端成圆锥体,如附近有腐蚀性气体,则铜棒外部应镀锡。突针之尖端在装置完成后不得低于被保护物廿五公分以下。 第 23 条 (避雷针支持棒) 避雷针之支持棒可使用铜管或铁管,使用铜管时长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应使用外径廿五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一.五公厘以上者;超过一公尺者须用外径三十一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者;使用铁管时应使用管径二十五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者,并不得将导线穿入管内。 第 24 条 (导线) 建筑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时,应使用断面积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铜导线。建筑物高度超过三十公尺,但未达三十五公尺时,应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铜导线,建筑物高度在三十五公尺以上时应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铜导线。如导线装置之地点有被外物碰伤之虞时,应使用硬质塑胶管或非磁性金属管保护之。 第 25 条 (安装) 避雷设备之安装应依左列规定: 一避雷导线须与电灯电力线、电话线、瓦斯管离开一公尺以上,但避雷导线与电灯电线、电话线、瓦斯管间有静电隔离者,不在此限。 二距离避雷导线在一公尺以内之金属落水管、铁楼梯、自来水管等应用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铜线予以接地。 三避雷针导线除烟囱、铁塔等面积甚小得仅设置一条外,其余均应至少设置二条以上,如建筑物外周长超过一百公尺,每超过五十公尺应增装一条,其超过部份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计,并应使各接地导线相互间之距离尽量平均。 四接地须用厚度一.四公厘以上之铜板,其大小不得小于○.三五平方公尺,或使用二.四公尺长十九公厘直径之钢心包铜接地棒二支以上。接地电极之埋设深度应在地面下三公尺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一个接地导线引下至二个电极时,二个电极之间隔应在二公尺以上。避雷系统之总接地电阻应在十欧姆以下。 五导线之连接: (一) 导线应尽量避免连接。 (二) 导线之连接须以铜焊或银焊为之,不得仅以螺丝连接。 六导线转弯时其弯曲半径须在二十公分以上。 七导线每隔二公尺须用适当之固定器固定于建筑物上。 八不适宜装设突针之地点,得使用与避雷导线相同断面之裸铜线架空以代替突针,其保护角应依本编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九钢架构造之建筑,直立钢骨之断面积大于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钢筋混凝土建筑,而直立主钢筋均用瓦斯压接连接其总面积在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时,且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线按本条第四款之规定接地时,可以钢架或钢筋代替避雷导线。 一○平屋顶之钢架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如符合本条第九款之构造,则避雷针之装设,其保护角应遮蔽塔屋全部及建筑物屋角及边缘,至于其平屋顶之中间平坦部份之避雷针得省略之,但危险品仓库除外。 第 26 条 (通则) 建筑物给水排水系统之装设,应依本节及各地区有关之规定办理。 第 27 条 (材料) 给水或排水管路之钢管、铸铁管、铁管、铅管、铜管硬质塑胶管及其配件,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之其他材料所制成者。 第 28 条 (管路试验) 给水管路全部或部份完成后,应加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十公斤∕平方公分或该管路通水后所承受最高水压之一倍半,并应保持六十分钟而无渗漏现象为合格。 排水及通气管路完成后,应依左列规定加水压试验,并应保持六十分钟而无渗漏现象为合格,水压试验得分层、分段或全部进行: 一合部试验时,除最高开口外,应将所有开口密封,自最高开口灌水至满溢为止。 二分段试验时,应将该段内除最高开口外之所有开口密封,并灌水使该段内管路最高接头处有三.三公尺以上之水压。 三分层试验时,应采用重叠试验,使管路任一点均能受到三.三公尺以上之水压。 第 29 条 给水排水管路之配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并不受腐蚀、变形、沉陷、震动或载重影响,而产生渗漏。 二埋入地下或构造体内之管路,应有预防腐蚀之措施。 三不得配置于升降机道内。 四露明管路应依照国家标准规定,涂漆明显标志。 五自备水源之给水管路,不得与公共给水管路相连接。 六供饮用之给水管路不得与其他用途管路相连接,其放水口应与各种设备之溢水面保持适当之间距,或装置逆流防止器。 七给水管路不得埋设于排水沟内,并应与排水沟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间隔;与排水沟相交时,应在排水沟之顶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