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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通气支管与通气主管之接头处,应高出最高溢水面十五公分,横向通气管亦应高出溢水面十五公分。 八除大便器外,通气管与排水管之接合处,不得低于该设备存水弯堰口高度。 九存水弯与通气管间距离,不得小于左表规定: ┌────────────┬────────┐ │存水弯至通气管距离(公分)│排水管管径(公厘)│ ├────────────┼────────┤ │七七│三二│ ├────────────┼────────┤ │一○六│三八│ ├────────────┼────────┤ │一五二│五○│ ├────────────┼────────┤ │一八三│七五│ ├────────────┼────────┤ │三○五│一○○│ └────────────┴────────┘ 一○排水立管连接十支以上之排水支管时,应从顶层算起,每十个支管处接一补助通气管,补助通气管之下端应在排水支管之下连接排水立管;补助通气管之上端接通气立管,占于地板面九十公分以上,补助通气管之管径应与通气立管管径相同。 一一卫生设备中之水盆及地板落水,如因装置地点关系,无法接装通气管时,得将其存水弯及排水管之管径,照本编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五款表列管径放大两级。 第 36 条 建筑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沙粒、易燃物、固体物等有害排水系统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应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统前,依左列规定装设截留器或分离器: 一餐厅、旅馆之厨房、工厂、机关、学校、俱乐部等类似场所之附设餐厅之水盆及容器落水,应装设油脂截留器。 二车辆修理保养场应设油料分离器。 三营业性洗衣工厂之截留器,应加装易于拆卸之金属过滤罩,罩上孔径之小边不得大于十二公厘。 四以玻璃为容器之工厂必须装设截留器以阻止玻璃碎片流入公共排水系统。 五砂或较重固体之截留器,其封水深度不得小于十五公分。 六截留器应设通气管。 七截留器应装置在易于保养清理之位置。 第 37 条 建筑物装设之卫生设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 │建筑物种类│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缸│ │││││或淋│ │││││浴│ ├─┬───┼─────────┼───┼───────┼──┤ │一│住宅、│每一居住单位一个。│每一居│每一居住单位一│每一│ ││集合住││住单位│个。│居住│ ││宅││一个。││单位│ ││││││一个│ ││││││。│ ├─┼───┼─────────┼───┼───────┼──┤ │二│小学│男子:每五十人一个│男子:│每六十人一个。││ ││中学│。│每三十│││ │││女子:每十人一个。│人一个│││ ││││。│││ ├─┼───┼─────────┼───┼───────┼──┤ │三│其他│男子:每七十五人一│男子:│每六十人一个。││ ││学校│个。│每三十│││ │││女子:每十五人一个│人一个│││ │││。│。│││ ├─┼───┼─────┬─┬─┼───┼────┬──┼──┤ │四│办公厅│人数│男│女│个数│人数│个数││ ││├─────┼─┼─┼───┼────┼──┤│ │││一-十五│一│一│一│一-十五│一││ ││││││││││ │││十六-三十│一│二│一│十六-三│二││ │││五││││十五│││ ││││││││││ │││三十六-五│一│三│一│三十六-│三││ │││十五││││六十│││ ││││││││││ │││五十六-八│一│三│二│六十一-│四││ │││十││││九十│││ ││││││││││ │││八十一-一│一│四│二│九十一-│五││ │││一○││││一二五│││ ││││││││││ │││一一一-一│二│六│三││││ │││五○│││││││ ││├─────┴─┴─┼───┼────┴──┤│ │││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超过一│超过一百二十五││ │││以人数男女各占一半│百五十│人时,每增加四││ │││计算,每增加男子一│人时,│十五人增加一个││ │││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每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