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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

[接上页]

  六横管应顺气流方向任上向坡度,坡度不得小于七百分之一。
  
  七应用管钩、吊环等支承物固定,支承物间距,应依左表规定:
  
  ┌───────┬────────────┐
  
  │管径(公厘)│支承物之最大间距(公尺)│
  
  ├───────┼────────────┤
  
  │十三│一.八│
  
  ├───────┼────────────┤
  
  │十九 ─ 二五│二.四│
  
  ├────┬──┼────────────┤
  
  ││水平│三.○│
  
  │三二以上├──┼────────────┤
  
  ││垂直│每层楼板面│
  
  └────┴──┴────────────┘
  
  八转向时,得装置弯头或依左列规定将管子弯曲:
  
  (一) 应用弯管器施弯。
  
  (二) 弯曲处不得有肩曲、裂纹及其他明显缺点。
  
  (三) 管子纵向焊缝应靠近弯曲中心线。
  
  (四) 弯曲外角不得大于九十度。
  
  (五) 弯曲内半径不得小于管外径六倍。
  
  九管路不得装置在风管,烟囱、升降机之机道内,并不得贯穿上列构造物。
  
  一○管路内有积留水份之虞处,应装置适当之滴水阀。
  
  一一管路出口,应依左列规定:
  
  (一) 应装置牢固。
  
  (二) 不得装置于门后,并应伸出楼地板面、墙面及天花板面适当长度
  
  ,以便扳手工作。
  
  (三) 未车牙管子伸出楼地板面之长度,不得小于五公分,伸出墙面或
  
  天花板面,不得小于二.五公分。
  
  (四) 所有出口,不论有无关闭阀,未连接用具前,应装有管塞或管帽
  
  。
  
  一二支管与横主管连接时,应在横主管顶面或侧面连接,不得在底面连接。
  
  一三管路安装完成后,应按燃气供应单位规定,作压力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80 条
  
  (燃气用具)
  
  燃气用具之安装,应依左列规定:
  
  一燃气用具及其附属设备,均应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之制品。
  
  二不得装置于有易燃气体发生之处所。
  
  三附有压力调整器者,应设通气管通至室外空气中。通气管出口,均应有防雨及防虫装置。
  
  四除焚化炉、双眼式炉灶、密闭燃气用具、及用动力喷燃或强力排烟之燃气用具外,连接烟囱之燃气用具,应装设逆风档。逆风档应与燃气用具装置在同一房间内,但不得隐藏在天花板上。逆风档开口与燃气用具间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十五公分。
  
  五燃气用具应装置在建筑物内空气流通处所,如空气不足供应时,应开设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之开口,其有效面积不得小于燃气用具输入热量之和以每小时一九四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计得之值。用通风管代替开口时,通风管断面积不得小于开口有效面积,并不得小于七.五公分见方。
  
  六燃气用具装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或其他密闭空间内时,应分别于该空间天花板下及地板面上各三十公分范围内,依左列规定开设开口,或以通风管连接室外空气或其他空气流通之空间:
  
  (一) 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时,开口有效面积不得小于燃气用具输入热量之和以每小时一五○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计算之值。以垂直风管连接时,风管断面积不得小于计得之开口有效面积。以横风管连接时,风管断面积不得小于计得之开口有效面积之二倍。风管最小断面积不得小于七.五公分见方。
  
  (二) 与其他空气流通之空间连接时,开口有效面积不得小于燃气用具输入热量之和以每小时三十九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计得之值。
  
  七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之开口,设有栏栅、网罩等保护装置时,该开口之有效面积,应为扣除该保护装置挡风部份面积后之净面积。网罩孔孔径不得小于六.五公厘。
  
  八燃气用具连接供气管路之连接管,得为金属管或橡皮管。橡皮管长度不得超过一.八公尺,并不得隐蔽在构造体内或贯穿楼地板或墙壁。
  
  九燃气用具接入供气管路时,应在接入处之上游管路装设关闭阀,其距离燃气用具不得超过一.八公尺。
  
  一○燃气用具之电气配合装置,除应符合其本身线路配置之规定外,并应符合本规则第一章电气设备有关之规定。
  
  一一燃气用具装有电气点火装置者,应另装有点火失效时即能切断供气之安全装置。
  
  第 81 条
  
  (排烟设备)
  
  燃气用具之排烟设备,应依左列规定:
  
  一左列燃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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