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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第 106 条 高速公路出口处数标志“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点有两处以上之出口。设于第一处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预告标志前方约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依前条图例设置之。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2 页) 第 107 条 高速公路出口处街名里程标志“指35”,用于交流道密集之都会地区,因出口预告标志不能依规定设置时,以本标志指示前方数个出口连接之街名及里程。设于通往同一市区第一道出口预告标志前方约五○○公尺处。 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配合高速公路出口处数标志设置之。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3 页) 第 108 条 高速公路出口编号标志“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编号,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桩里程牌之里程数为出口编号标志之号码。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4 页) 第 109 条 高 (快) 速公路出口标志“指 37 ”,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设于交流道出口匝道与主线间之三角顶端上或邻近处。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 本标志得视需要增设出口编号附牌。图例如左: 第 110 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预告标志“指38”,用以指示前有服务区及其距离里程。分别设于距离服务区进口二公里及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服务区名称。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6 页) 第 111 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口方向标志“指39”,用以指示服务区进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设于服务区进口匝道起点。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服务区名称。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7 页) 第 112 条 公路休息站预告标志“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别设于距离休息站进口二公里及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边线,并应注明休息站名称。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8 页) 第 113 条 公路休息站进口方向标志“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进口之位置及方向。设于休息站进口显明之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休息站名称。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8 页) 第 114 条 公路收费站预告标志“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费站及其距离,告示车辆驾驶人应准备减速停车缴费。设于各收费站之收费栅门前一至三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红底白字白色边线。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69 页) 第 115 条 路况广播标志“指43”,用以指示行车路段内收听路况广播之广播电台频率。得设于公路上该电台频道涵盖范围起点或其他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边线。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70 页) 第 116 条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线编号,设于一般公路,以公路起点为零公里,顺路线行进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侧设置一块,碑面下排所标之数字,为该点距离起点之公里数。 里程碑碑面与行车方向垂直,里程数字正背两面相同,设置地点应力求明显,不妨碍交通。 里程碑上排图案指示路线标号,为白底黑字,下排数字指示公里数为黑底白字。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71 页) 第 117 条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设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点为零公里,顺路线行进方向每隔一公里在两侧路旁各设一面,牌面所标之数字,为该点距离起点之公里数。 本牌牌面与行车方向垂直,竖立方法同一般标志。 本牌为绿底白字。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72 页) 第 118 条 停车处标志,用以指示停车场之位置。设于停车场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其图例如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