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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55 条 危险标志“警5○”,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于危险路段将近之处。 本标志下缘应设附牌,说明危险原因。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398 页) 第 56 条 禁制标志分为左列三种: 一遵行标志表示遵行事项。 二禁止标志表示禁止事项。 三限制标志表示限制事项。 第 57 条 禁制标志之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圆形、八角形、倒等边三角形、方形及专用于铁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颜色除特殊标志另有规定外,遵行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禁止限制标志为白底红边黑色图案。 三大小尺寸 标准型圆形之直径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对角线为七○公分,三角形之边长为九○公分。 放大型圆形之直径为九○公分,八角形之对角线为九○公分,三角形之边长为一二○公分。 缩小型圆形之直径为九○公分,八角形之对角线为五○公分,三角形之边长为六○公分。 特大型视实际情况定之。 四图案标准型圆形禁止标志之红边宽为一○公分,斜线宽为六公分,斜线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经中心与垂线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标志之红边宽为一○公分。 五禁制标志设于距禁制事项之起点至一○○公尺间适当之地点。 第 58 条 停车再开标志“遵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停车观察,认为安全时,方得再开。设于安全停车视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当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车速限在每小时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时进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总和达四○○○辆以上,或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纪录者,该路口各行车方向均应设置本标志。 本标志为八角形,红底白字白色细边,设置地点应与停止线平齐或附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 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00-16401 页) 第 59 条 让路标志“遵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状况,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点。 本标志为倒三角形,白底、红边、黑色“让”字。设于距离路口五公尺内,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图例见“停车再开”标志。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02 页) 第 60 条 停车检查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停车接受检查或缴费等手续。设于关卡将近之处。 本标志图案内加注说明检查事项:检查站写明停车检查“遵3”。海关写明关卡停车“遵4”。收费站写明停车缴费“遵5”。地磅站写明货车过磅“遵6”。接近邻国边境之各处得加邻国文字附牌。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03 页) 第 61 条 道路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遵行之行驶方向。设于交岔路口附近显明之处。 仅准直行用“遵7”。 仅准右转通行用“遵8”。 仅准左转通行用“遵9”。 仅准右转及左转通行用“遵1○”。 道路遵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车辆之图案同第七十三条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车辆图案不得超过两个。大货车仅准右转通行时,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04-16406 页) 第 62 条 车道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使用车道应行驶之方向。悬挂于该指定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本标志应以一标志面管制一车道,同方向车辆能同时看到管制各车道之所有标志面为原则。 本标志得配合“禁止变换车道线”、“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及“指向线”使用。 车道仅准直行用“遵11”。 车道仅准右转通行用“遵12”。 车道仅准左转通行用“遵13”。 车道仅准直行及右转通行用“遵14”。 车道仅准直行及左转通行用“遵15”。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06-16409 页) 第 63 条 单行道标志,用以告示该道路为单向行车,已进入之车辆应依标志指示方向行车。设于单行道入口起点处。 牌面与单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与单行道垂直者用“遵17”。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0-1641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