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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64 条 靠右 (左) 行驶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需靠分向设施之右 (左) 侧行驶,视需要设于分向设施之起点。靠右行驶用“遵18”,靠左行驶用“遵19”。 本标志得加设“靠右 (左) 行驶”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2 页) 第 65 条 机慢车两段左转标志“遵2○”,用以告示左转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显示允许直行时先行驶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转待转区等待左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允许直行后,再行续驶,以两段方式完成左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转待转区标线。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3 页) 第 66 条 圆环遵行方向标志“遵2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驶近圆环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左转车辆应绕行圆环。设于道路中心线与圆环外缘相交或圆环其他显明之处。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4 页) 第 67 条 行人专用标志“遵22”,用以告示该段道路专供行人通行,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其通行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4 页) 第 68 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道路指定脚踏车及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5-16416 页) 第 69 条 车道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车道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悬挂于应进入该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车道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6”。 车道指定脚踏车及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7”。 车道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8”。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7-16418 页) 第 70 条 轮胎加链标志“遵29”,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装置防滑轮胎或轮胎加链,于车辆通过冻滑路段后应即将链卸除。设于距离该冻滑路段起点一○○公尺附近路幅较宽之处。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8 页) 第 71 条 按鸣喇叭标志“遵3○”,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按鸣喇叭,以提醒对向车辆驾驶人注意,并减速慢行。得设于曲线半径及视距低于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弯道路段及上坡道顶端视距不良之路段。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9 页) 第 72 条 铁路平交道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必须暂停、看、听,确认安全时方得通过。穿越电化铁路平交道时,应注意上方之高压电线。 单线铁路平交道用“遵31”。 双线以上铁路平交道用“遵32”。 单线电化铁路平交道用“遵33”。 双线以上电化铁路平交道用“遵34”。 “停看听”为白底红字黑色边线,交叉形为白底红色边线,电化铁路符号为白底红色图案。 本标志设于距离近端外侧轨条三至五公尺之处。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19-16421 页) 第 73 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左: 禁止汽车进入用“禁2”。 禁止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3”。 禁止大货车及联结车进入用“禁4”。 禁止联结车进入用“禁5”。 禁止汽车及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6”。 禁止空计程车进入用“禁7”。 禁止板车进入用“禁8”。 禁止三轮车进入用“禁9”。 禁止脚踏车进入用“禁1○”。 禁止马达三轮车进入用“禁11”。 禁止兽力车进入用“禁12”。 禁止三轮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3”。 禁止三轮车及板车进入用“禁14”。 禁止汽车、机器脚踏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