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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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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5-16486 页)
  
  第 132 条
  
  道路通阻指示标志“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状况,设于易发生交通阻断之路线入口处附近。
  
  本标志牌面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写明该路段之终点地名。标牌 (1)(2)(3) 均可活动,视情况需要随时安装适当之牌面。该路段畅通时,标牌 (1) 应以绿底白字书明“畅通”,途中阻断时,以红底白字书明“封闭”。标牌 (2) 为白底,表明途中应注意之事项:如“最高行车时速”、“当心落石”“轮胎加链”等标志缩小图案。标牌 (3) 在路线畅通时,以白底黑字书明“全线通行”,路线封闭时,应书明“可通至××”等字样。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6 页)
  
  第 133 条
  
  可变性标志,具有可变性能,按各类标志图案或文字制作,视需要以灯光或其他方法显示之,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务或宣导事项。其使用得以人工、遥控或自动方式为之。
  
  本标志所显示之体形、颜色、大小、图案及字体等,均应尽量与本规则相关标志同。
  
  第 134 条
  
  安全方向导引标志“辅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并引导行驶安全方向。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箭头图案方向得随实际路况而调整。
  
  本标志设于弯道路段时,不得少于三面。双向设置时,路面应划设分向限制线或增设反光路面标记。其设置图例如左:
  
  设于弯道路段者
  
  设于丁字路口者
  
  设于直角弯道者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8-16489 页)
  
  第 135 条
  
  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辅3”,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调拨车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线所在位置,禁止车辆跨越,并不得回转。本标志得视需要悬挂于收费站以外之调拨车道分向线上方,配合调拨车道分向设施设置。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箭头及黑色边线。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90 页)
  
  第 136 条
  
  附牌,为主标志牌之辅助标志,凡主标志牌无法完全表达设置目的 (如特定管制时段或车种) 等,或仅为说明、教育性质者,得设置之。
  
  附牌应装于主标志牌下方,其上缘与主标志牌下缘相连接。牌面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四角为小圆弧,牌面大小依文字大小、字数而定,其宽度直式者不得超过主标志牌宽度之半;横式者不得超过主标志牌宽度为原则。
  
  附牌文字应力求简洁,字数以不超过十个字为原则,若有限制时段应以阿拉伯数字说明,另得视需要加注英文。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91-16492 页)
  
  第 137 条
  
  告示牌,用以现有标志无法充分说明或指示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畅通之需要,得设置本标志,其中禁制性质告示牌并应有相关之管制法令方得设置。
  
  本标志为方形,依设置目的之不同,区分如左:
  
  一警告性质告示牌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之特殊状况,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为黄底黑字黑边。图例如左:
  
  二禁制性质告示牌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之特殊规定,为红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三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用以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交通之辅助,为绿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四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用以指示行车服务设施之使用,为蓝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93-16494 页)
  
  第 138 条
  
  车辆故障标志,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车辆,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减速避让。
  
  本标志为红色中空之正等边三角形,以铝质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具反光性能,反光体为红色,须在夜间距离二○○公尺处可用目力辨认清楚。边框为白色或银色,采用摺叠式或整体式制作之。
  
  本标志依左列规定设置,事后应即拆除:
  
  一行车时速在四○公里以下之路段,树立于车身后方五公尺至三○公尺之路面上。
  
  二行车时速超过四○公里之路段,树立于车身后方三○公尺至一○○公尺之路面上。
  
  三交通拥挤之路段得悬挂于车身之后部。
  
  四车前适当位置得视需要设置。
  
  本标志树立于地面时,应加装支撑,其底边距离地面不得少于六公分,且须设置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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