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本标志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95 页) 第 139 条 固定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或其他设施损坏、施工或养护而致交通阻断时间较久或范围较广之处。 本拒马横材应标绘橙白相间之反光性斜纹,其长度视实际需要而定。其设置位置应与行车方向垂直或成适当角度。图例如左: 本拒马正面得加装适当之标志或告示牌,并于适当位置悬装施工警告灯号。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96 页) 第 140 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公分,高度至少一二○公分。图例如左: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均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头,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需要更换。 若实际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第 141 条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在日间或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七○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四五公分;在夜间、高 (快) 速公路、行车速限每小时七○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须明显指引处,其高度至少七○公分。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基本型式尺寸参考左表及图例之规定。 必要时得增设筒型交通锥,其高度至少八五公分,横断面为圆型或近似圆型,底盘应较底部为宽并与筒身嵌成一体。筒身应水平环绕安装各宽一五公分至二○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银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图例如左: 第 142 条 施工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改道行驶。设于施工路段附近。 本标志为菱形或长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图案及黑色细边,具反光性能,菱形标准型牌面边长七○公分,放大型牌面边长九○公分,长方形长一○○公分,宽六○公分。其装设方法与一般竖立式标志同。本标志牌面依其设置及功能分为左列数种: 一用于前方道路施工。 二用于前方道路封闭。 三用于道路施工-车辆改道行驶及指示改道方向。 四用于部分车道封闭,改单线管制行车。 道路封闭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绕道行驶维持交通时,除应设置道路封闭标志外,应在封闭路段二端可供绕道之交岔路口增设告示牌告示封闭路段之起迄点及绕道行驶路线。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500-16502 页) 第 143 条 移动性施工标志,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暂施工,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悬挂于工程车辆及机械之后方。 本标志为橙底黑色图案及黑色边线,具反光性,背面斜插橙色旗帜二面。 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503 页) 第 144 条 施工警告灯号,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附近。 本灯号分闪光灯号及定光灯号两种,颜色为黄色或红色。安装于拒马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一二○公分为度。其镜面闪烁频率、光度及适用地点,依左表规定: (备注:图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504 页) 第 145 条 道路因施工、养护或其他情况致交通受阻,应视需要设置各种标志或拒马、交通锥等,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号,必要时并应使用号志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前项各种交通管制设施,施工单位应于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状况审慎规划,俟装设完成后,始得动工。其布设图例如左: 一用于双车道路面局部施工,其中一向行车路面阻断者。 二用于视距不良之双车道路段,其中一向行车路面阻断者。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