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距离、车种、收费时间及收费方式。附牌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72-16474 页) 第 119 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54”、人行地下道标志“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77 页) 第 120 条 救护站标志“指56”,用以指示卫生所及经政府指定之医疗救护处所在地,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公里以内为原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 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十字图案。 第 121 条 修理站标志“指57”,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79 页) 第 122 条 加油站标志“指 58 ”,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备注:附图请参阅交通部公报 第 35 卷 2 期 3 页) 第 123 条 电话标志“指59”,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紧急电话。 本标志在一般道路设置于距离该电话一○○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绘于电话之话亭上。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隧道内之紧急电话标志为白底红色图案。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0 页) 第 124 条 渡口标志“指6○”,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一五○公尺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0 页) 第 125 条 餐旅服务标志“指6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餐旅服务及休憩设施。设于距离餐旅服务一○○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1 页) 第 126 条 学校标志“指62”,用以指示学校地区,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 设于学校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1-16482 页) 第 127 条 医院标志“指63”,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2-16483 页) 第 128 条 避车道标志“指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道一五○公尺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3 页) 第 129 条 此路不通标志“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无出口不能通行。设于不通道路之入口处。 本标志为蓝底红色横条白色竖条。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4 页) 第 130 条 回转道标志“指66”,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备注:图例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485 页) 第 131 条 绕道标志“指67”,用于预告前方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指示转弯车辆之正确行驶路线。 本标志为绿底白色图案及黑色箭头,板面内视需要绘设管制标志,其图案及颜色应与原规定之管制标志一致。得视需要设于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适当位置。指示依回转道左转者,图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实施快车道禁止右转者,图例如左: 前二项图例图案内容为假定状况,得随实际路况而作调整,并视需要配合回转道标志设置。本标志下缘得设“左 (右) 转车绕道”附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