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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有关危险性机械及设备之用辞,除本规则另有定义外,适用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之规定。 第 3 条 本规则适用于左列容量之危险性机械: 一固定式起重机: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或一公吨以上之斯达卡式起重机。 二移动式起重机: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 三人字臂起重杆: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杆。 四升降机:积载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升降机。 五营建用提升机:导轨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营建用提升机。 六吊笼:载人用吊笼。 第 4 条 本规则适用于左列容量之危险性设备: 一锅炉: (一) 最高使用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传热面积超过一平方公尺 (装有内径二十五公厘以上开放于大气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锅炉、或在蒸汽部装有内径二十五公厘以上之U字形竖立管,其水头压力超过五公尺之蒸汽锅炉,为传热面积超过三.五平方公尺) ,或胴体内径超过三百公厘,长度超过六百公厘之蒸汽锅炉。 (二) 水头压力超过十公尺,或传热面积超过八平方公尺,且液体使用温度超过其在一大气压之沸点之热媒锅炉以外之热水锅炉。 (三) 水头压力超过十公尺,或传热面积超过八平方公尺之热媒锅炉。 (四) 锅炉中属贯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包括具有内径超过一百五十公厘之圆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积超过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贯流锅炉) ,或其传热面积超过十平方公尺者 (包括具有汽水分离器者,其汽水分离器之内径超过三百公厘,或其内容积超过○.○七立方公尺者) 。 二压力容器: (一) 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内容积超过○.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胴体内径超过五百公厘,长度超过一千公厘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数”单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压力数值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非之内容积数值之积,超过○.二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三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系指供高压气体之制造 (含与制造相关之储存) 设备及其支持构造物(供进行反应、分离、精炼、蒸馏等制程之塔槽类者,以其最高位正 切线至最低位正切线间之长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储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吨以上之储槽为一体之部分为限) ,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数”单位所表示之设计压力数值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示之内容积数值之积,超过○.○四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压缩机、蓄压机等相关之容器。 (二) 缓冲器及其他缓冲装置相关之容器。 (三) 流量计、液面计及其他计测机器、泸器相关之容器。 (四) 使用于空调设备之容器。 (五) 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时,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气压缩装置之容器。 (六) 高压气体容器。 (七)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四高压气体容器: 系指供灌装高压气体之容器中,相对于地面可移动,其内容积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于未密闭状态下使用之容器。 (二) 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时,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气压缩装置之容器。 (三)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5 条 本规则所称制造人 (含修改人) 系指制造 (含修改) 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承制厂负责人。所称所有人系指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所有权人。 第 6 条 国内制造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检查,应依本规则、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团体标准等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规定办理。 外国进口或于国内依合约约定采用前项国外标准设计、制造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得采用该国外标准实施检查。但与该标准相关之材料选用、机械性质、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及检查方式等相关规定,亦应一并采用。 前二项国外标准之指定,应由拟采用该国外标准实施者,于事前检具各该国外标准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后为之。检查机构于实施检查时,得要求提供相关检查证明文件佐证。 第 7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检查,由劳动检查机构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代行检查机构 (以下合称检查机构) 实施。 前项检查所必要之检查合格证由检查机构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