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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第一种压力容器明细表 (附表四十四) 二份。 二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 三以熔接制造者,附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之熔接明细表。 四以铆接制造者,附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由同一检查机构实施熔接检查及构造检查者,得免检附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书件。 第一项构造检查项目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构造、尺寸、最高使用压力、强度计书审查、人孔、清扫孔、安全装置、耐压试验、胴体、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检查。 第 103 条 检查机构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构造检查时,制造人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并应事先备妥左列事项: 一将被检查物件放置于易检查位置。 二准备水压等耐压试验。 第 104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构造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在第一种压力容器明细表上加盖构造检查合格戳记 (附表三十四) ,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做为构造检查合格证明,并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 第 105 条 雇主于第一种压力容器设置完成时,应向检查机构申请竣工检查;未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 检查机构实施前项竣工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 106 条 雇主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之竣工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竣工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七) ,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加盖构造检查或重新检查合格戳记之第一种压力容器明细表。 二第一种压力容器设置场所及设备周围状况图。 前项竣工检查项目为安全阀数量、容量、吹泄试验、安全装置、压力表之数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检查。 经竣工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核发第一种压力容器竣工检查结果报告表(附表四十五) 及检查合格证 (附表三十九) ,其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 107 条 雇主于第一种压力容器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应填具定期检查申请书 (附表四十) 向检查机构申请定期检查。 第 108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定期检查,应每年实施外部检查一次以上,其内部检查期限应依左列规定: 一两座以上之第一种压力容器以管路连接从事连续生产程序之化工设备,或发电用第一种压力容器,每二年检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种压力容器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前项外部检查,对发电容量二万瓩以上之发电用第一种压力容器,得延长其期限,并与内部检查同时办理。但其期限最长以二年为限。 第 109 条 雇主对于左列第一种压力容器如无法依规定期限实施内部检查时,得于内部检查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检附其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自动检查计划暨执行纪录、该容器之构造检查合格明细表影本、构造详图、生产流程图、紧急应变处置计划、自动控制系统及检查替代方式建议等资料,报经检查机构核定后,延长其内部检查期限或以其他检查方式替代: 一、依规定免设人孔或构造上无法设置人孔、扫除孔或检查孔者。 二、内存触媒、分子筛或其他特殊内容物者。 三、连续生产制程中无法分隔之系统设备者。 四、其他实施内部检查困难者。 前项第一种压力容器如有附属锅炉时,其检查期限得随同延长之。 第 110 条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内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预先将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内部恢复至常温、常压、排放内容物、通风换气、整理清扫内部及为其他定期检查必要准备事项。 前项内部检查项目为第一种压力容器内部之表面检查及厚度、腐蚀、裂痕、变形、污秽等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以检查结果判定需要实施之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之检查。 内容物不具腐蚀性之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内部检查有困难者,得以常用压力一.五倍以上压力实施耐压试验或常用压力一.一倍以上压力以内容物实施耐压试验,并以常用压力以上压力实施气密试验及外观检查等代替之。 第 111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外部检查之项目为外观检查、外部之腐蚀、裂痕、变形、污秽、泄漏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易腐蚀处之定点超音波测厚及其他必要之检查。必要时,得以适当仪器检测其内部,发现有异状者,应并实施内部检查。 前项超音波测厚,因特别高温等致测厚确有困难者,得免实施。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 实施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 112 条 检查机构对定期检查合格之第一种压力容器,应于原检查合格证上签署,注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但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长得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