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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接上页]

  检查员于实施前项定期检查后,应填报第一种压力容器定期检查结果报告表 (附表四十六) ,并将定期检查结果通知雇主。
  
  第 113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定期检查不合格者,检查员应即于检查合格证记事栏内记载不合格情形并通知改善;其情形严重有发生危害之虞者,并应报请所属检查机构限制其最高使用压力或禁止使用。
  
  第 114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由所有人或雇主向当地检查机构申请重新检查:
  
  一从外国进口者。
  
  二构造检查、重新检查、竣工检查或定期检查合格后,经闲置一年以上,拟装设或恢复使用者。但由检查机构认可者,不在此限。
  
  三经禁止使用,拟恢复使用者。
  
  四固定式第一种压力容器迁移装置地点而重新装设者。
  
  对外国进口具有相当检查证明文件者,检查机构得免除本条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检查。
  
  第 115 条
  
  所有人或雇主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之重新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重新检查申请书 (附表四十二) ,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第一种压力容器明细表二份。
  
  二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但检查机构认无必要者,得免检附。
  
  三前经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于重新检查时准用之。
  
  第 116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重新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在第一懂压力容器明细表上加盖重新检查合格戳记 (附表三十四) ,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做为重新检查合格证明,以办理竣工检查。但符合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竣工检查或定期检查合格后停用或第三款,如其未迁移装设,经检查合格者,得在原检查合格证上记载检查日期、检查结果及注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外国进口者,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
  
  第 117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修改致其胴体、集管器、端板、管板、顶盖板、补强支撑等有变动者,所有人或雇主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变更检查。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变更检查合格者,检查员应在原检查合格证记事栏内记载检查日期、变更部分及检查结果。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胴体或集管器经修改达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应依第九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 118 条
  
  所有人或雇主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变更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变更检查申请书 (附表四十三)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二第一种压力容器明细表二份。
  
  三变更部分图件。
  
  四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但检查机构认无必要者,得免检附。
  
  五前经检查合格证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于变更检查时准用之。
  
  第 119 条
  
  检查机构于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构造检查、竣工检查、定期检查、重新检查或变更检查认有必要时,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为左列各项措施:
  
  一除去被检查物体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铆钉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钻孔。
  
  四热交换器之分解。
  
  五其他认为必要事项。
  
  前项第三款,申请人得申请改以非破坏检查,并提出证明文件。
  
  第 120 条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之制造或修改,其制造人应于事前填具型式检查申请书(附表三十一) ,并检附载有左列事项之书件,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一申请型式检查之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型式、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
  
  二制造、检查设备之种类、能力及数量。
  
  三主任设计者学经历概要。
  
  四施工负责人学经历概要。
  
  五施工者资格及人数。
  
  六以熔接制造或修改者,应检附熔接人员资格证件、熔接程序规范及熔接程序资格检定纪录。
  
  前项第二款之设备或第三款、第四款人员变更时,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报备。
  
  第一项型式检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设备、人员,准用第九十六条规定,经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核发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附表二) 。
  
  未经检查合格,不得制造或修改。但与业经型式检查合格之型式及条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121 条
  
  以熔接制造之高压气体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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