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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接上页]

  第 8 条
  
  检查机构于实施危险性机械或设备各项检查,认有必要时,得要求雇主、制造人或所有人实施分解、除去被检查物体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第 9 条
  
  固定式起重机之制造或修改,其制造人应于事前填具型式检查申请书 (附表一) ,并检附载有左列事项之书件,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一申请型式检查之固定式起重机型式、强度计算基准及组配图。
  
  二制造过程之必要检验设备概要。
  
  三主任设计者学经历概要。
  
  四施工负责人学经历概要。
  
  前项第二款之设备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员变更时,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报备。
  
  第一项型式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核发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附表二) 。
  
  未经检查合格,不得制造或修改。但与业经型式检查合格之型式及条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前条所称强度计算基准及组配图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强度计算基准:将固定式起重机主要结构部分强度依相关法令规定,以数学计算式具体详实记载。
  
  二组配图系以图示法足以表明该起重机具左列主要部分之组配情形:
  
  (一) 起重机具之外观及主要尺寸。
  
  (二) 依起重机具种类型式不同,应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构造概要,包括:
  
  全体之形状、尺寸,结构材料之种类、材质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牵索之形状、尺寸。
  
  (三) 吊升装置、起伏装置、走行装置、回旋装置之概要,包括:卷胴形状、尺寸,伸臂形状、尺寸,动力传动装置主要尺寸等。
  
  (四) 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型式及配置等。
  
  (五) 原动机配置情形。
  
  (六) 吊具形状、尺寸。
  
  (七) 驾驶室或驾驶台之操作位置。
  
  第 11 条
  
  制造人应实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设备、人员并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具备万能试验机、放射线试验装置等检验设备。
  
  二主任设计者应合于左列资格之一:
  
  (一) 具有机械相关技师资格者。
  
  (二) 大专机械相关科系毕业,并具五年公上型式检查对象机具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 高工机械相关科组毕业,并具八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机具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机具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施工负责人应合于左列资格之一:
  
  (一) 大专机械相关科系毕业,并具三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机具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二) 高工机械相关科组毕业,并具六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机具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 具有十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机具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前项第一款之检验设备,如能随时利用或与其他事业单位共同设置者,检查机构得认定已具有该项设备。
  
  第一项第二款之主任设计者,制造人如能委讬具有资格者担任,检查机构得认定已具该项人员。
  
  第 12 条
  
  雇主于固定式起重机设置完成或变更设置位置时,应填具固定式起重机竣工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 ,检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竣工检查:
  
  一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外国进口者,检附品管等相关文件) 。
  
  二设置场所平面图及基础概要。
  
  三固定式起重机明细表 (附表四) 。
  
  四强度计算基准及组配图。
  
  第 13 条
  
  固定式起重机竣工检查,包括左列项目:
  
  一构造与性能检查:包括结构部分强度计算之审查、尺寸、材料之选用、吊升荷重之审查、安全装置之设置及性能、电气及机械部分之检查、施工方法、额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标示、在无负载及额定荷重下各种装置之运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项目。
  
  二荷重试验:系将相当于该起重机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 (额定荷重超过二百公吨者,为额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吨之荷重) 置于吊具上实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转及吊运车之横行等动作试验。
  
  三安定性试验:系将相当于额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且使该起重机于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条件下实施,并停止其逸走防止装置、轨夹装置等之使用。
  
  四其他必要之检查。
  
  固定式起重机加属架空式、桥型式等无虞翻覆者,得免实施前项第三款之试验。
  
  对外国进口具有相当检查证明文件者,检查机构得免除本条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检查。
  
  第 14 条
  
  雇主设置固定式起重机,如因设置地点偏僻等原因,无法实施荷重试验或安全性试验时,得委由制造人于制造后,填具固定式起重机假荷重试验申请书 (附表五) ,检附固定式起重机明细表向检查机构申请实施假荷重试验,其试验方法依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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