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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以熔接制造或修改应具有熔接技术士资格者。 (三) 以铸造者应具有从事相关铸造工作三年以上经验者。 前项第一款,冲床之设置,以制造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锅炉为限;退火炉之设置,以相关法规规定须实施退火者为限。 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一号至第三号、第六号、第八号之冲床、第一款第二目第一号、第三号、第六号之退火炉、第一款第二目第一号至第三号、第六号之万能试验机、第一款第二目第一号至第三号、第六号、第八号之放射线检查设备等设备,如能随时利用或与其他事业单位共同设置者,检查机构得认定已具有该项设备。 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之铸造者,应设实施检查铸造品之专责单位。 第一项第二款之主任设计者,制造人如能委讬具有资格者担任,检查机构得认定已具该项人员。 第 73 条 以熔接制造之锅炉,应于施工前由制造人向制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熔接检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属设备或仅对不产生压缩应力以外之应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贯流锅炉。但具有内径超过三百公厘之汽水分离器者,不在此限。 三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 内径三百公厘以下之主蒸气管、给水管或集管器之圆周接头。 (二) 加强材料、管、管台、凸缘、阀座等熔接在胴体或端板上。 (三) 机车型锅炉或竖型锅炉等之加煤口周围之熔接。 (四) 支持架或将其他不承受压力之物件熔接于胴体或端板上。 (五) 防漏熔接。 (六) 内径三百公厘以下之锅炉汽包,仅汽包胴体与冠板、或汽包胴体与锅炉胴体接合处使用熔接者。 前项熔接检查项目为材料检查、外表检查、熔接部之机械性能试验、放射线检查、热处理检查及其他必要检查。 第 74 条 制造人申请锅炉之熔接检查时,应填具锅炉熔接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二) ,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材质证明一份。 二熔接明细表 (附表三十二) 二份及施工位置分类图一份。 三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员之熔接技术士资格证件。 五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熔接程序规范及熔接程序资格检定纪录等影本各一份。 第 75 条 检查机构实施锅炉之熔接检查时,应就制造人检附之书件先行审查合格后,依熔接检查项目实施现场实物检查。 实施现场实物检查时,制造人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并应事前备妥左列事项: 一机械性能试验片。 二放射线检查。 第 76 条 锅炉经熔接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在熔接明细表上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 (附表三十四) ,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做为熔接检查合格证明,并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 第 77 条 制造锅炉本体完成时,应由制造人向制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造检查。 但水管锅炉、组合式铸铁锅炉等分割组合式锅炉,得在安装筑炉前,向设置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造检查。 第 78 条 制造人申请锅炉之构造检查时,应填具锅炉构造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五)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锅炉明细表 (附表三十六) 二份。 二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 三以熔接制造者,附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之熔接明细表。 四公铆接制造者,附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由同一检查机构实施熔接检查及构造检查者,得免检附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书件。 第一项构造检查项目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构造、尺寸、传热面积、最高使用压力、强度计算审查、人孔、清扫孔、安全装置、耐压试验、胴体、端板、管板、烟管、火室、炉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检查。 第 79 条 检查机构实施锅炉之构造检查时,制造人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并应事先备妥左列事项: 一将被检查物件放置于易检查位置。 二 准备水压等耐压试验。 第 80 条 锅炉经构造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在锅炉明细表上加盖构造检查合格戳记 (附表三十四) ,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做为构造检查合格证明,并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 第 81 条 雇主于锅炉设置完成时,应向检查机构申请竣工检查;未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 检查机构实施前项竣工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 82 条 雇主申请锅炉之竣工检查时,应填具锅炉竣工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七),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加盖构造检查或重新检查合格戳记之锅炉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