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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93 条 所有人或雇主申请锅炉变更检查时,应填具锅炉变更检查申请书 (附表四十三)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二锅炉明细表二份。 三变更部分图件。 四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但检查机构认无必要者,得免检附。 五前经检查合格证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条 第三项、第七十九条规定,于重新检查时准用之。 第 94 条 检查机构于实施锅炉之构造检查、竣工检查、定期检查、重新检查或变更检查认有必要时,得告锅炉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为左列各项措施: 一除去被检查物体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铆钉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钻孔。 四铸铁锅炉之解体。 五其他认为必要事项。 前项第三款,申请人得申请改以非破坏检查,并提出证明文件。 第 95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制造或修改,其制造人应于事前填具型式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一) ,并检附载有左列事项之书件,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一申请型式检查之第一种压力容器型式、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 二制造、检查备之种类、能力及数量。 三主任设计者学经历概要。 四施工负责人学经历概要。 五施工者资格及人数。 六以熔接制造或修改者,应检附熔接人员资格证件、熔接程序规范及熔接程序资格检定记录。 前项第二款之设备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员变更时,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报备。 第一项型式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核发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附表二) 。 未经检查合格,不得制造或修改。但与对经型式检查合格之型式及条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96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制造,除整块材材挖制者外,应实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设备、人员,准用第七十二条规定。 前项以整块材料挖制之第一种压力容器,除主任设计者应适用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外,其设备、人员,应依左列规定: 一制造及检查设备应具备:挖制装置、水压试验设备。 二施工负责人应合于左列资格之一: (一) 大专机械相关科系毕业或取得机械相关技师资格,并具一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设备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二) 高工机械相关科组毕业,并具二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设备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 具有五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设备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施工者资格应具有从事相关挖制工作二年以上经验者。 第 97 条 以熔接制造之一种压力容器,应于施工前由制造人向制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熔接检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属设备或仅对不产生压缩应力以外之应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 内径三百公厘公下之管之圆周接头。 (二) 加强材料、管、管台、凸缘、阀座等熔接在胴体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将其他不承受压力之物件熔接于胴体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项熔接检查项目为材料检查、外表检查、熔接部之机械性能试验、放射线检查、热处理检查及其他必要之检查。 第 98 条 制造人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之熔接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熔接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二) 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材质证明一份。 二熔接明细表 (附表三十三) 二份及施工位置分类图一份。 三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员之熔接技术土资格证件。 五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熔接程序规范及熔接程序资格检定纪录等影本各一份。 第 99 条 检查机构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之熔接检查时,应就制造人检附之书件先行审查合格后,依熔接检查项目实施现场实物检查: 实施现场实物检查时,制造人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并应事前备妥左列事项: 一机械性能试验片。 二放射线检查。 第 100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熔接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在熔接明细表上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 (附表三十四) ,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做为熔接检查合格证明,并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 第 101 条 制造第一种压力容器本体完成时,应由制造人向制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造检查。但在设置地组合之分割组合式第一种压力容器,得在安装前,向设置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造检查。 第 102 条 制造人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构造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构造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五)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