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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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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3 条
  
  所有人或雇主申请锅炉变更检查时,应填具锅炉变更检查申请书 (附表四十三)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二锅炉明细表二份。
  
  三变更部分图件。
  
  四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但检查机构认无必要者,得免检附。
  
  五前经检查合格证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条 第三项、第七十九条规定,于重新检查时准用之。
  
  第 94 条
  
  检查机构于实施锅炉之构造检查、竣工检查、定期检查、重新检查或变更检查认有必要时,得告锅炉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为左列各项措施:
  
  一除去被检查物体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铆钉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钻孔。
  
  四铸铁锅炉之解体。
  
  五其他认为必要事项。
  
  前项第三款,申请人得申请改以非破坏检查,并提出证明文件。
  
  第 95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制造或修改,其制造人应于事前填具型式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一) ,并检附载有左列事项之书件,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一申请型式检查之第一种压力容器型式、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
  
  二制造、检查备之种类、能力及数量。
  
  三主任设计者学经历概要。
  
  四施工负责人学经历概要。
  
  五施工者资格及人数。
  
  六以熔接制造或修改者,应检附熔接人员资格证件、熔接程序规范及熔接程序资格检定记录。
  
  前项第二款之设备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员变更时,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报备。
  
  第一项型式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核发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附表二) 。
  
  未经检查合格,不得制造或修改。但与对经型式检查合格之型式及条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96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制造,除整块材材挖制者外,应实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设备、人员,准用第七十二条规定。
  
  前项以整块材料挖制之第一种压力容器,除主任设计者应适用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外,其设备、人员,应依左列规定:
  
  一制造及检查设备应具备:挖制装置、水压试验设备。
  
  二施工负责人应合于左列资格之一:
  
  (一) 大专机械相关科系毕业或取得机械相关技师资格,并具一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设备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二) 高工机械相关科组毕业,并具二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设备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 具有五年以上型式检查对象设备相关设计、制造或检查实务经验者。
  
  三施工者资格应具有从事相关挖制工作二年以上经验者。
  
  第 97 条
  
  以熔接制造之一种压力容器,应于施工前由制造人向制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熔接检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属设备或仅对不产生压缩应力以外之应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 内径三百公厘公下之管之圆周接头。
  
  (二) 加强材料、管、管台、凸缘、阀座等熔接在胴体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将其他不承受压力之物件熔接于胴体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项熔接检查项目为材料检查、外表检查、熔接部之机械性能试验、放射线检查、热处理检查及其他必要之检查。
  
  第 98 条
  
  制造人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之熔接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熔接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二) 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材质证明一份。
  
  二熔接明细表 (附表三十三) 二份及施工位置分类图一份。
  
  三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员之熔接技术土资格证件。
  
  五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熔接程序规范及熔接程序资格检定纪录等影本各一份。
  
  第 99 条
  
  检查机构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之熔接检查时,应就制造人检附之书件先行审查合格后,依熔接检查项目实施现场实物检查:
  
  实施现场实物检查时,制造人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并应事前备妥左列事项:
  
  一机械性能试验片。
  
  二放射线检查。
  
  第 100 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熔接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在熔接明细表上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 (附表三十四) ,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做为熔接检查合格证明,并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
  
  第 101 条
  
  制造第一种压力容器本体完成时,应由制造人向制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造检查。但在设置地组合之分割组合式第一种压力容器,得在安装前,向设置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造检查。
  
  第 102 条
  
  制造人申请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构造检查时,应填具第一种压力容器构造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五)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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