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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事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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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印制请柬、通知、签名簿 (卡) 出席证或车辆通行证,或准备登报公告。
  
  四依需要通知新闻传播机构。
  
  五协调有关机关策划交通、通讯及安全措施。
  
  六其他必要事项之准备与供应。
  
  第 299 条
  
  典礼场所之布置,应依其性质及规模之大小,就左列规定斟酌办理。但另有规定或成例者,依其规定或成例。
  
  一典礼名称横额,应从右至左书写,悬挂于会场门首或典礼台之前上方。
  
  二会场门前之两侧,得悬挂或竖列国旗,并设置必要之装饰,以壮观瞻。
  
  三典礼台上之布置如左:
  
  (一) 典礼台上后壁之正中悬挂国旗一面,国旗之大小,应视场地面积而定。
  
  (二) 国旗下正中央悬国父遗像,大小应与国旗相称。
  
  (三) 国父遗像下悬国父遗嘱,大小应与国父遗像相称。
  
  (四) 仪式单悬于国父遗像之左,公约或口号 (无公约口号者可免) 悬
  
  于国父遗像之右,其距离视场地情形而定。
  
  (五) 典礼台前端置主席台,必要时得衬以枱布,并得放置瓶花。
  
  (六) 扩音设备之布置应力求适当,并指定专人管理,随时注意音量之调节。
  
  (七) 主席、主席团、长官及指导人员之座位,分置于典礼台上之两旁,其位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八) 典礼台上之两侧,得视场地广狭,竖列国旗。
  
  四会场应按出席人数、列席人数、来宾人数及记者人数,分别划定区域
  
  及席次,并得编号。
  
  五会场内得视状况布置发言位置。
  
  六纪录席列于典礼台前之一侧或两侧。
  
  七乐队置于典礼台之侧方或其他适当位置。
  
  八签到处设于会场门首或其他适当位置。
  
  九必要之统计图表及标语,张悬于会场之两壁或周围。
  
  一○时钟应悬挂于适当位置,并注意校正标准时间。
  
  一一划定停车场、装置通信设备及其他设施事项。
  
  第 300 条
  
  典礼之接待事项如左:
  
  一指引宾客车辆进入停车场。
  
  二引导宾客签名。
  
  三引导宾客进入会场或休息室。
  
  四保管宾客衣帽用具。
  
  五照料宾客离场。
  
  第 301 条
  
  典礼之文书事项如左:
  
  一于典礼前适当日期缮发请柬、通知或公告。
  
  二分发出席证及车辆通行证。
  
  三准备仪式单。
  
  四派定纪录或速记人员并备置录音机等。
  
  五依需要预拟电文文稿及编印专刊。
  
  六典礼前后得由主办单位发布新闻。
  
  第 302 条
  
  典礼之仪式,得视其性质,就左列各款酌定之,但另有规定或成例者,依其规定或成例。
  
  一典礼开始。
  
  二奏乐。
  
  三全体肃立。
  
  四主席就位。
  
  五唱国歌。
  
  六向国旗暨国父遗像行三鞠躬礼。
  
  七主席恭读国父遗嘱。
  
  八恭读总统文告。
  
  九颁奖。
  
  一○主席致词。
  
  一一长官致词。
  
  一二来宾致词。
  
  一三报告或演讲。
  
  一四宣读致敬电文。
  
  一五呼口号。
  
  一六奏乐。
  
  一七礼成。
  
  第 303 条
  
  会议之召开,除依照法令必须召开者外,应符合左列原则。
  
  一能促进协调合作、沟通意见或集思广益之效果者。
  
  二于工作推动及目标达成有必要者。
  
  三因特殊紧急需要,必须迅谋处理者。
  
  第 304 条
  
  会议之召开,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其应行准备事项如左:
  
  一确定主持人及出 (列) 席机关或人员。
  
  二洽定开会之地点、日期及时间。
  
  三准备议程、议案及会议资料。
  
  四印发开会通知。
  
  五布置开会场所。
  
  六其他必要事项。
  
  会议主办单位工作人员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外,应于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得以电话联系出 (列) 席人员。
  
  第 305 条
  
  会议主持人除必须由机关首长主持者外,应由实际负责且深入了解会议内容者担任之。
  
  第 306 条
  
  会议出 (列) 席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由机关首长、业务单位主管或指定之代表参加;会议时间及参加人数,应视性质酌予限制。
  
  第 307 条
  
  会议出 (列) 席人员,对会议有关资料,应事先研阅,并就讨论事项,预作发言准备。其须请示机关首长或洽询业务主管意见者,并应先为请示或洽询。
  
  第 308 条
  
  会议场所之布置,依其性质及规模大小,参酌第二百九十九条各款之规定办理之。
  
  第 309 条
  
  会议之规模较大者,除参照典礼之有关规定办理外,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准备休息场所。
  
  二准备膳食及住宿。
  
  三准备交通工具及指定停车场。
  
  四设置询问处或服务台,办理与会人员查询或委办事项。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会场电源、照明、空调、扩音设备。
  
  第 310 条
  
  会议之文书、事务事项,得视其性质及规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编订会议注意事项。
  
  二编订程序表。
  
  三编印议事日程。
  
  四派定司仪、纪录及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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