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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10 条 各机关办公房屋之构造及房间分布,应切合实际需要,并应依其机关性质,选择适当地点,顾及安全。 第 211 条 各机关办公房屋之设计,应依照营建法令规定办理。 第 212 条 各机关办公房屋,应保持适当温度、湿度,并注意调节空气。在严寒酷暑时,应酌设防寒防暑设备。 第 213 条 各机关办公房屋内外,包括墙壁、门窗、天花板、地板等,应视环境需要,油漆或粉刷适当颜色。 第 214 条 各机关办公房屋,必要时其墙壁、天花板等,得使用吸音材料,以减低噪音。 第 215 条 各机关办公室,其面积之规划,应就机关业务性质、员额,经费及土地运用情形充分评估,并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其公共设施之规划,应视实际需求为之。 前项办公室面积标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研议,报行政院定之。 第 216 条 各机关建筑办公房屋时,应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盗、防风、防震及虫害等之安全设备;其构造以采用钢骨或钢筋混凝土为原则。 第 217 条 各机关购置桌、椅、橱、柜等办公用具,其规格颜色应力求划一。 第 218 条 办公室内桌椅,应按工作性质及其进行之顺序,合理排列,并力求整齐。 第 219 条 办公室内不得堆置不用家具及物品,私人衣帽雨具等应存放于指定处所。 第 220 条 办公桌上之用品,应力求简洁合用,并放置整齐。 第 221 条 办公室内,得于适当处所设置饮水器或水壶及茶杯,以便取用。 第 222 条 办公室内,得于适当处所悬挂时钟、日历及温度计等。 第 223 条 各机关礼堂及会议厅 (室) 应依机关学校团体悬挂国旗国父遗像先总统蒋公遗像蒋故总统经国先生遗像暨元首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 224 条 各机关衔牌应悬挂于大门正上方或左侧,其字体一律楷书,直式者由上向下写,横式者由右向左写。 第 225 条 各机关房屋墙壁,应经常保持清洁,其有残破或不整齐建筑物,应予修整或拆除。 第 226 条 各机关所在区域或庭院隙地,得设计布置公共艺术设施,种植花木或铺种草皮,并应经常修剪。 第 227 条 各机关办公处所庭院、道路,应视需要装置照明设备。 第 228 条 各机关标志牌及标语牌其字体以楷书为原则,形式颜色均应整齐划一。 第 229 条 各机关得辟停车场及机车、脚踏车停放场,禁止随地停车。 第 230 条 各机关办公处所得于适当地点,设置旗杆、标准钟、公告牌、意见箱等。 第 231 条 各机关办公处所除指定地点外,不得随意曝晒衣物及堆置器材废品。 第 232 条 各机关办公处所应保持肃静,在办公室内洽谈公务或使用电话,应尽可能抑低音量,注意礼貌、节约通话时间,以免妨碍他人。 第 233 条 各机关职员非因公务必要,不得在办公室内会客,并不得携带儿童进入办 公室。 第 234 条 使用打字机等发生噪音之工作处所,应装置隔音设备或与一般办公室隔离,以免干扰。 第 235 条 办公处所之工友,应在工作处所设置座位,司机、技工等均应在指定地点听候派遣。 第 236 条 各机关应注意遵守安全及保密规定;每日下班后,各员工应检查下列事项: 一办公室内有无散置文件。 二办公室橱柜抽屉已否落锁。 各员工发现文件散置或橱柜抽屉未落锁者,除代为保管或代为锁妥外,应依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 237 条 各机关员工除因特殊需要经核准者外,不得在办公室内住宿;每日下班后,应关闭不必要电源,关锁门窗。 第 238 条 各机关办公室内,于每日适当时间,由事务管理人员督促清洁人员清扫。 第 239 条 各机关办公室之废纸、垃圾等,应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并由事务管理人员督促清洁人员分类收集,予以资源回收或依规定按废弃物处理。 第 240 条 各机关庭院、隙地、大门、通路、走廊、围墙、水沟、餐厅及厨房等,应随时保持整洁。 第 241 条 各机关应按员工人数设置盥洗室;男女盥洗室应划分隔离,室内外应保持整洁,并随时喷洒消毒药水。 第 242 条 各机关地区辽阔者,对于室内及环境清洁,得采用分区负责方式办理。 第 243 条 各机关事务管理单位,应派员定期检查室内外环境清洁。 第 244 条 各机关对于使用能源之管理,应加强各种管制措施,以达成节约能源之目的。 第 245 条 本规则所称宿舍管理,系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机关,对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 理等事项: 一首长宿舍。 二单身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