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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事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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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派定缮写 (打字) 、校对、油印及收发人员。
  
  六派定人员办理报到并准备报到应用之文件。
  
  七设置签到处并指定人员管理签到。
  
  八编定出 (列) 席人员座次。
  
  九配置发言条及铅笔或原子笔。
  
  一○分送会议有关之文件。
  
  一一派定会场服务人员。
  
  一二其他有关文书、事务事项。
  
  第 311 条
  
  会议之程序,应依报告、讨论及举行选举之顺序排列;其以选举为主者,
  
  除举行选举外,其余视需要酌定之。
  
  第 312 条
  
  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之原则如左:
  
  一准时开会。
  
  二说明会议目的与期望。
  
  三按议程进行会议。
  
  四控制时间,安排发言机会。
  
  五维持会场秩序。
  
  六宣布决议、结论或会议结果。
  
  第 313 条
  
  议事纪录,应依其程序分别载明左列之事项。
  
  一会议名称及会次。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请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纪录姓名。
  
  六报告事项。
  
  七讨论及决议事项。
  
  八选举事项 (如无从略) 。
  
  九其他应行记载事项。
  
  议事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以示负责。遇有重要决议案,应予当场宣读。会议纪录应尽速整理、核定,分送有关机关、单位或出 (列) 席人员。
  
  第 314 条
  
  会议事项有发布新闻必要时,另撰新闻稿,循新闻发布程序办理。
  
  第 315 条
  
  会议结束后,出席人员应就开会情形及决议,签报本机关首长或通知有关
  
  单位人员,其有应执行或办理事项应即分别办理。
  
  第 316 条
  
  会议之决定须执行者,应作适当之分工,必要时并予列管。
  
  第 317 条
  
  宴会前应行准备之事项如左:
  
  一拟定宾客名单。
  
  二择定时间及地点并事先联系。
  
  三订定餐筵。
  
  四适时分送请柬。
  
  五注意安全及交通措施。
  
  第 318 条
  
  宴会之方式,应依其性质及规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固定式:有一定之席次,分早餐、午宴、晚宴。
  
  二流动式:无一定之席次,分茶会、酒会及自助餐。
  
  第 319 条
  
  宴会场所布置事项如左:
  
  一场所布置,以简单朴素、整齐清洁为主。
  
  二餐桌得视需要置适当之点缀。
  
  三视需要制备座位图、宾客名牌及座卡。
  
  第 320 条
  
  宴会座次之排列,应注意事项如左:
  
  一排列座位须注意宾客身分,并参酌“国民生活须知”之规定办理。
  
  二宾客座位图应陈设于客厅茶几、入口处或其他适当地点。
  
  第 321 条
  
  宴会之接待事项,除参照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办理外,其规定如左:
  
  一使用音乐,须与场所情况相适合,音量须适度。
  
  二应有适当之服务人员。
  
  三对宾客之随行人员得视情况酌予安排。
  
  第 322 条
  
  晚会及同乐会会场应准备事项如左:
  
  一会场布置,须有轻松活泼之气氛。
  
  二会场配备宜力求完备,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座位排列宜力求妥适。
  
  四会场工作人员须适时派定。
  
  五会场须妥置应有之标示与张贴。
  
  六消防、交通及安全等项,应有妥善之规划。
  
  第 323 条
  
  晚会及同乐会之接待事项,除参照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办理外,应准备事项
  
  如左:
  
  一会前印送请柬或通知,并附送入场券及节目单。
  
  二指定会场接待人员。
  
  三指定人员收券及引导。
  
  第 324 条
  
  晚会及同乐会之娱乐节目,应力求紧凑,内容以符合举办之目的为原则。
  
  第 325 条
  
  集会结束后,各承办人员应将各项剩余物品之种类及数量,造具清册,报经单位主管查核后,交由物品管理人员点收保管或为适当之处理。
  
  第 326 条
  
  列有专案预算之各种集会结束后,主管或事务管理单位,应将收支帐目结算清楚,依限检据报销。
  
  第 327 条
  
  规模较大之集会结束后,应邀集有关机关检讨得失,以为今后续办之参考。
  
  第 328 条
  
  本规则所称工友,系指各机关编制内非生产性之技术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 329 条
  
  本规则所称工友管理,系指前条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项。
  
  第 330 条
  
  工友之管理事项,由事务管理单位主办。但有关编制员额及经费,应会同人事、主 (会) 计单位办理;有关服务、考核、奖惩得会同工友服务单位办理。
  
  第 331 条
  
  各机关雇用工友员额,依下列标准设置:
  
  一普通工友员额,按下列设置标准分段计算,余数不予列计:
  
  (一) 职员人数在二十人以下者,得置工友二人。
  
  (二) 职员人数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置工友一人。
  
  (三) 职员人数在六十一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每二十五人得置工友一人。
  
  (四) 职员人数在一百六十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置工友一人。
  
  二技术工友员额,得按实际需要从严核定,除必要之驾驶外,以不超过普通工友员额二分之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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