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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2)

[接上页]

  2003年:扩大宣传范围,使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和法制意识明显提高;继续打击地下钱庄等社会非法金融活动,促进社会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加强人民币防假识假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组织《人民币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依法没收假币情况;严厉查处印制、发售和使用代币票券的违法行为,力争杜绝代币票券在我省市场上流通;继续严厉打击地下钱庄、民间标会等非法金融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社会信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加强同业自律,及时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2004年:加大金融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使社会群众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法律信用意识有显著提高;继续严厉查处社会非法金融活动,使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明显减少;继续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把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市作为反假货币工作重点;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维护金融债权方法,使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明显减少,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水平,有效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2005年:在总结前几年普法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突出宣传效果,全面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和法律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联合社会多方力量,打击社会非法金融活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民间金融活动走上正轨,社会金融秩序稳定。继续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人民群众防伪意识和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一套有效的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的管理办法,按照“扶优限劣”原则,积极支持支柱产业的发展,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适应银行业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银行业公平竞争,金融秩序稳定。
  
  (十二)整顿保险市场秩序
  
  1.目标任务: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通过市场整顿,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保险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保险市场秩序。
  
  2.工作重点: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为保险监管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夯实基础。一是严厉查处保险公司账外账、小金库、截留保费、违规退费、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深入整顿保险公司假数据、假保单、假账目、假赔案、假宣传(误导)等违规经营行为;三是整顿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严格中介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打击中介机构侵吞、挪用保费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个人代理人欺诈、误导客户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保险业风险防范水平,研究制定风险处置办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保险业经营的透明度。
  
  3.分年度工作安排:
  
  2002年:整顿规范保险公司团体寿险业务,组织对寿险公司团险业务的专项检查,着重查处团险业务长险短做、趸交即领、虚增保费及为投保单位提供“洗钱”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各种违规方式套取资金进行退费的行为,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上级公司的管理作用,遏制各种违规退费和欺骗、误导客户的行为;整顿规范营销职场和农村保险代办站,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营销员职场和农村代办站存在的问题,依据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出台营销员职场与农村代办站管理办法。
  
  2003年:整顿保险公司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投保和行政干预保险经营问题,查处保险公司在开展机动车辆险、学平险等业务中,借助行政手段指定投保、强制投保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行政强制定损等不正当干预保险经营的行为;整顿采取违规方式恶性竞争的行为,继续查处车险、个贷险、货运险等险种违规退费行为,督促各省级、厦门分公司加强内控,从源头上治理、减少乃至杜绝违规退费的资金来源;规范寿险新产品销售行为,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销售新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各公司产品信息制度建立、披露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经营中的各种误导、欺诈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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