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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重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将市盲聋哑学校建设成为全区特殊教育示范性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明天学校(孤儿学校)。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好企业剥离学校的调整、改建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市、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并依法进行管理。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尽快建成南宁市教育信息(城域)网中心站,使教育信息网与建好的校园网互联。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社会提供师资培训、网上接受教育,学生上网学习和家庭网上教育信息咨询等教育服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开展“铸师魂”教育活动,创文明教风,树师表形象。继续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培养一批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成果卓著且在全国、全区和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薄弱学校任教、兼职,到“扶贫支教”点工作,到乡村学校经受锻炼,吸引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先进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任教。 (14)学校、幼(托)儿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3、社会宣传教育 (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育人效果。 (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目标: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尤其注重农村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2)禁止拐卖拐骗、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加强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1)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其他纠纷时应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对儿童身心的影响。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年内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数应低于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 (3)学校、社会、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5、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3)贯彻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 6、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