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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广场等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有关妇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晋升,确保妇女参政议政目标实现的合理机制。
  
  2、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及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维护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制订针对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救助措施,为受害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5、保护妇女合法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二)策略与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立法
  
  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配套的消除性别岐视、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妇女保健、反对家庭暴力、重婚纳妾、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等政策,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
  
  (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奸、猥亵、侮辱、拐卖、收买、虐待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犯罪活动,查处积案,提高解救被拐卖妇女工作的效率。
  
  (2)加强旅馆业、娱乐服务场所的治理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查处营业性陪侍活动,健全和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毒、吸毒、赌搏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创建“无毒场所”和“无毒社区”。
  
  (3)发挥公安派出所以及管段民警的作用,深入社区服务群众,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发挥收容教育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被收容卖淫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她们自尊、自重、自强、自立的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
  
  (5)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6)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
  
  (7)严禁溺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
  
  3、法制知识宣传和法律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继续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防止各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
  
  (2)各有关单位、各级妇女组织要加强对妇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妇女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2)各级妇联及妇女热线、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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