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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通过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有较大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儿童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要缩小城乡差异,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提高各类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我市面临的重要任务。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建立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基础上,总结《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编制而成。《规划》针对我市儿童事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儿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作了总的部署。并分为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目标和实施措施,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提高南宁市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并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巩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普及外语、计算机教育,进一步提高儿童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并依照全国、全区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55%;2010年城市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65%。 (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1)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和20‰以下。 (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 (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7)儿童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特别是降低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的专项经费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