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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等权利的保护工作,要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对妇女提出的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
  
  (4)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加强与广大妇女的联络工作,为有困难的妇女寻求保护提供便利,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五好文明家庭户”比例逐年上升。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服务和家政服务。争取在规划期间建成南宁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010年两县均有妇女儿童活动场所。
  
  (二)策略与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新世纪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大力开发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和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与决策的程度。我市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活动。
  
  (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
  
  2、法律与部门政策
  
  (1)充分利用我市的宣传文化阵地,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为妇女在我市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在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群众性公民道德教育。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道德要求。
  
  (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13平方米,年平均增长5.3%。
  
  (6)各县郊要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7)积极开展“环保行动进家庭”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
  
  (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社会保障和服务
  
  (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五保供养政策和救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发挥多种保障方式的整体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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