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1章 检疫及防疫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和综合关于检疫及人众间的防疫的法律。
  
  [1936年2月1日]
  
  (本为1936年第7号(第141章,1950年版)
  
  第141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检疫及防疫条例》。
  
  第141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第I部
  
  一般条文
  
  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入境者”(immigrant) 包括─
  
  (a)任何以蒸气船或机动船上的甲板乘客、统舱乘客或三等舱乘客身分抵达香港水域的人,或以任何其他船只上的乘客身分抵达香港水域的人,而其意图是在香港入境的;
  
  (b)乘搭铁路列车进入香港的三等座位乘客;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天”(day) 指24小时的期间;
  
  “回归热”(relapsing fever) 指由虱子传播的回归热; (由1955年第38号第4条增补)
  
  “疫症”(quarantinable disease) 指以下任何疾病,即霍乱、瘟疫及黄热病; (由1993年第86号第2条代替)
  
  “疫区”(infected area) 指任何经署长证明由签发证明书的日期起至撤销该证明书的日期止是疫区的地区; (由1995年第38号第4条代替)
  
  “疫埠”(infected place) 或“疫港”(infected port) 指任何经署长证明由签发证明书的日期起至撤销该证明书的日期止是疫埠或疫港的地方或港口; (由1955年第38号第4条代替)
  
  “飞机”(aircraft) 包括任何可凭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承力并拟用作空中航行的机器;
  
  “建筑物”(building) 包括任何供人居住的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木屋、棚屋或有屋顶的围封地,并包括任何墙壁、闸门、杆、柱、围篱、框架、围板、滑道、船坞、货运码头、码头、突堤式码头、栈桥或桥梁;
  
  “消毒”(disinfect) 指消灭或消除病菌;
  
  “特准机坪”(authorized aerodrome) 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宪报通告宣布为特准机坪的任何机坪,而该机坪是飞机进入香港时可首先着陆的地方以及飞机离开香港时可离境的地方;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除虫”(disinsect) 指清除昆虫; (由199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处所”(premises) 包括任何土地、建筑物、任何种类的构筑物、行人径、庭院、巷、短巷、花园、溪涧、沟壑、池塘、水池、田地、沼泽、排水渠、沟渠,或露天、有盖或围封的地方,或污水池或前滨,以及任何停放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船员”、“机员”(crew) 包括在任何船只上或飞机上的人,而其目的并非仅由一处地方被载往另一处地方,而是以某种方式受雇为该船只或飞机或为该船只或飞机上的人或为货物提供服务;
  
  “船只”(vessel) 包括任何船舶、船艇或其他种类用于航行的船只;
  
  “港”、“港口”(port) 包括海港、河港及空港;
  
  “斑疹伤寒”(typhus) 指由虱子传播的斑疹伤寒; (由1955年第38号第4条增补)
  
  “传染病”(infectious disease) 指附表1指明的任何疾病; (由1974年第17号第2条代替)
  
  “传染病接触者”(contact) 指任何已经或相当可能已经蒙受染上传染病危险的人;
  
  “感染”、“受感染”(infected) 指受到传染病病菌的感染;
  
  “灭虱”(delouse) 指清除虱子;
  
  “灭鼠”(derat) 指清除啮齿动物;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隔离”(isolation) 指为施行和根据本条例条文及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而将任何船只、人士、动物或物品强制扣留予以隔离,使其不能与任何其他船只、人士、动物或物品交接,或与任何其他地方交接,但按照上述条例及规例进行交接则除外;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署长”(Director) 指生署署长; (由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
  
  “监察”(surveillance) 指受监察的人并无被隔离,并可自由活动,条件是他们签署一份保证书以担保每天均接受身体检验,或按照约束他们的各个地方的生当局所规定的次数接受身体检验,而该等生当局是由生主任通知有关的人的来临以及他们获给予自由的条件;
  
  “生主任”(health officer) 包括署长、由行政长官委任为生主任或港口生主任的任何公职医生,以及任何当其时执行生主任或港口生主任职责的人员;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生机坪”(sanitary aerodrome) 指获署长宣布为生机坪的特准机坪,而署长在如此宣布前信纳该特准机坪时刻有下述设施可供该生机坪运用─ (由1993年第86号第2条修订)
  
  (a)有至少一名医生及一名或多于一名生督察的有组织医疗服务队伍,但须理解为这些人手无须长驻该机坪;
  
  (b)用作医疗检验的地方;
  
  (c)提取和发送怀疑受感染物料以供化验室化验的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