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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卸货须在生主任的控制下进行,而生主任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以防止受雇执行此项职责的人受到感染。该等人士须接受隔离或监察一段期间,为期不超逾自他们停止为该船只卸货时起计的6天。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第141章 第49条某些物件在消毒前不得卸下 (1)如任何船只或飞机从任何地方或港口抵境,而该地方或港口经证明为瘟疫的疫埠或疫港,则在该地方或港口被带上该船只或飞机的羽毛、布袋或破布均不得卸下,除非该船只或飞机或该等物件已予消毒和除虫至生主任感到满意。 (2)任何人违反本条而卸下任何上述物件,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由1993年第86号第4条修订) (由1955年第38号第28条增补) 第141章 第50条对怀疑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所采取的预防瘟疫措施 怀疑受瘟疫感染的船只及飞机,须进行第47(a)、(d)及(e)条及第48条所指明的措施。此外,乘客及船员或机员可能须接受监察一段期间,为期不超逾自抵境日期起计的6天。 第141章 第51条从疫港到来的未受感染或卫生情况良好的船只或飞机 如船只或飞机在离境时以及在航行期间或在抵境时,在船上或机上并无人类或啮齿动物的瘟疫,以及对啮齿动物的调查并不显示有任何不寻常的死亡率存在,则即使该船只或飞机来自疫港,仍须视为未受感染或生情况良好。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第141章 第52条无疫通行证 未受感染或生情况良好的船只或飞机,须立即获发给无疫通行证,但附有一项保留条件,即生主任可就上述船只或飞机而订明以下措施─ (a)医疗检查,以确定船舶的情况是否与未受感染船舶的定义相符; (b)在特殊个案中基于充分理由而根据第48(1)条所指明的条件在船上消灭啮齿动物,而该等充分理由须以书面通知船只的船长;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c)使乘客及船员接受为期不超逾自船只离开疫港的日期起计的6天的监察。在同一段期间,船员可被禁止离开船只,但执行已通知生主任的职责除外。 第141章 第53条船只的灭鼠 (1)生主任如有理由相信某船只上藏有老鼠,则可─ (a)对该船只进行灭鼠或安排对该船只进行灭鼠,及 (b)就该船只发出一份采用附表2所载格式的灭鼠证明书。(2)生主任接获就该船只而提出的申请后,须检查该船只,而生主任如没有行使根据第(1)款赋予他的权力,则须─ (a)向该船舶的船长发出一份采用附表2所载格式的灭鼠证明书,或 (b)将该船舶的灭鼠证明书的有效期延长不超逾1个月。(3)每艘拟离开香港的船只,均须向职责是批出出港证的人出示一份采用附表2所载格式的灭鼠证明书,而上述的出港证,在该份证明书出示前,不得就任何船只而发出。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由1955年第38号第29条代替。由1974年第17号第5条修订) 第141章 第54条对受感染的船只及飞机所采取的预防霍乱措施 预防霍乱措施 受霍乱感染的船只及飞机须接受以下措施─ (a)医疗检查; (b)病人须立即被送上岸或下机和被隔离; (c)被生主任合理地怀疑已受霍乱感染的乘客及船员或机员,可能须受隔离或受监察一段由抵境日期起计不超逾5天的期间; (由1993年第86号第12条代替) (d)生主任认为最近曾受感染的寝具、脏的布料制品、衣物及其他物件,包括食品,须予消毒; (e)曾被病人占用的船只或飞机部分,或生主任认为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部分,须予消毒; (f)卸货须在上述生主任的监督下进行,而生主任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以防止从事卸货的人受到感染。他们须受隔离或监察不超逾5天,由他们停止卸货时起计;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g)如船上或机上的饮用水被怀疑受感染,则须关上水掣,倒去消毒后的饮用水,并在将水箱消毒后换上品质良好的水; (h)上述生主任可禁止将在一个疫港收取的压舱水倒去,除非该等压舱水已先行消毒; (i)上述生主任可禁止将人类的排泄物及船上的废水倒入或排入港口水域,除非该等排泄物或废水已先行消毒。 第141章 第55条对怀疑受感染的船只及飞机所采取的预防霍乱措施 就霍乱怀疑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须接受第54(a)、(d)、(e)、(g)、(h)及(i)条所订明的措施。乘客及船员或机员可能须受监察一段由抵境日期起计不超逾5天的期间。 第141章 第56条细菌化验的作用 如任何船只或飞机只因在船上或机上有呈现霍乱临床特征的个案而被宣布为受感染或怀疑受感染,而在相隔不少于24小时所作的两次细菌化验中,并无显示有霍乱或任何其他可疑的弧菌存在,则该船只或飞机须被界定为未受感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