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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41章 检疫及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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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在有必要时用作隔离、运送和照料病人、将传染病接触者与病人分别予以隔离,以及在机坪内或其附近的适当处所用作执行其他预防措施的设施;
  
  (e)在有需要进行消毒、除虫、灭鼠时所需的器具,以及在执行《国际生规例》*所制订的任何其他措施时所需的器具;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由1993年第86号第2条修订)
  
  (f)供应充足的合乎生的饮用水;
  
  (g)用以处理排泄物及垃圾以及用以处置废水的适当与安全系统;及
  
  (h)尽量预防啮齿动物的设施;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机坪”(aerodrome) 指拨作飞机抵境与离境用的地方,并包括水上飞机(及类似的航行器)在水上降落的地方。在本条例中,任何关于机坪的条文须理解为在加以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水上飞机(及类似的航行器)在水上降落的地方;
  
  “霍乱”(cholera) 包括艾尔脱霍乱弧菌导致的肠炎; (由1962年第8号第2条增补)
  
  “检疫站”(quarantine station) 指任何进行隔离的地方,包括传染病医院及任何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宣布为检疫站或生站的地方;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检疫碇泊处”(quarantine anchorage) 指当其时指定用作扣留以隔离正受隔离的船只、并经条例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宣布为检疫碇泊处的海港范围。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2)船只或飞机在以下情况须视为“受感染”─
  
  (a)就瘟疫而言─
  
  (i)如船上或机上有人类瘟疫个案;
  
  (ii)如有人类瘟疫个案在受瘟疫侵袭的人登船或登机后多于6天在船上或机上发生;或 (由1955年第38号第5条修订)
  
  (iii)如发现船上或机上有受瘟疫感染的啮齿动物;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b)就霍乱而言─
  
  (i)如船上或机上有霍乱个案;或
  
  (ii)如在船只抵境前的5天内,船上曾有霍乱个案;(c)就黄热病而言─
  
  (i)如船上或机上有黄热病个案;或
  
  (ii)如船只或飞机在离境时或在航程中,船上或机上有黄热病个案;(d)-(f)(由1993年第86号第2条废除)(3)船只或飞机在以下情况须视为“怀疑受感染”─
  
  (a)就瘟疫而言─
  
  (i)如有人类瘟疫个案在受瘟疫侵袭的人登船或登机后首6天内在船上或机上发生;或 (由1955年第38号第6条修订)
  
  (ii)如船上或机上的啮齿动物当中曾有不寻常的死亡率,而原因并未确定;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b)就霍乱而言─
  
  (i)如船只或飞机在离境时或在航程中,船上或机上有霍乱个案,但在抵境前的5天内并无新的个案;或
  
  (ii)如飞机在航程中,机上曾发生霍乱个案,但患病者先前已被送下机; (由1955年第38号第6条代替)(c)就黄热病而言─
  
  (i)如船只或飞机从疫港或黄热病流行区经过少于6天的航程后抵境,而船上或机上并无黄热病个案,或有理由相信该船只或飞机可能从任何上述港口载来埃及伊蚊;或
  
  (ii)如船只或飞机是在离开疫港或黄热病流行区后30天内抵境,而生主任发现船上或机上有埃及伊蚊。 (由1955年第38号第6条代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国际生规例》”乃“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之译名。
  
  第141章  第3条潜伏期
  
  就本条例而言,霍乱的潜伏期为5天,而瘟疫或黄热病的潜伏期则为6天。
  
  (由1955年第38号第7条修订;由1993年第86号第3条修订)
  
  第141章  第4条可受监察的人免受隔离的条件
  
  (1)任何可受监察的人,须给予生主任一份书面承诺,承诺每天在该生主任指定的时间到该生主任指定的地方接受检验,以作为获豁免受隔离的条件。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2)承诺书须采用附表2所载的格式或其相对应的中文版。 (由1974年第17号第3条修订)
  
  (3)每次没有遵从任何上述承诺书的条款,均须当作为一项罪行。
  
  (4)生主任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要求给予承诺的人提交一笔不超逾$2000的保证金,以保证承诺会妥为履行。 (由1955年第38号第8条修订;由1993年第86号第4条修订)
  
  第141章  第5条传染病接触者免受隔离的条件
  
  (1)生主任可要求任何可予扣留以受隔离的传染病接触者给予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下述的事项以作为其在可被扣留以受隔离期间免受隔离的条件─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a)每天在该生主任指定的时间到该生主任指定的地方接受检验;及
  
  (b)根据该生主任所施加的条件在私人住所接受监察。(2)承诺书须采用附表2所载的格式或其相对应的中文版。 (由1974年第17号第3条修订)
  
  (3)每次没有遵从任何上述承诺书的条款,均须当作为一项罪行。
  
  (4)生主任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要求给予承诺的人以下述方式提交保证,以保证承诺会妥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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